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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代甲骨卜辭中的獵兔記載

作者:王迅字數:2682更新時間:2019-09-21 11:23:29
商代以農業經濟為主,但狩獵還是人們經常從事的一項重要活動。野兔也還是人們狩獵的一個重要對象。 商代甲骨卜辭中,有一部分反映狩獵活動。見於卜辭的狩獵對象中的哺乳動物有象、虎、兕、豕、鹿、麋、□、狐、兔九種。 甲骨文中的兔是象形字。作□,長耳短尾形,突出了兔的特點。獵獲兔子的記載多見於商王武丁時期的卜辭。 郭沫若在《卜辭通纂》中,收入一片卜骨: 第六四一片左下?一辭,文稍?,今重錄之如次: “丁亥卜,貞王田□,往來亡□。獲鹿八、兔二、雉五。” 楊升南整理的獵獲兔子的卜辭中,《甲骨文合集》10197記獲23隻。《英國所藏甲集》856記獲73隻: ……豕允獲……兔七十又三。 他認為還有幾條卜辭是關於獲兔七十四隻的記錄,“可能是一組同文而互有殘缺”,錄如下: 戊寅卜,爭,貞……豕四兔七十又。 《合集》13331 ……七十又四豕四兔七十又四。 《合集》40125 戊寅……□其……擒……麋……七十…… 《天理》205 ……曰我其狩□……允擒,獲兕十一鹿……七十又四,豕四,兔七十又四 《蘇德美日》附錄一 他說:“這四條卜辭可互補成一條較完整的卜辭”,並補如下: 戊寅卜,爭,貞……曰我其狩□,其〔擒〕。允擒,獲兕十一,鹿……麋七十又四,豕四,兔七十又四。 他認為:“兔74隻,也是甲骨文中所見最多的一次。” 安陽殷墟出土的獸骨中有野兔,楊鍾健、劉東生所作鑒定表中第一次鑒定為兔頭骨上下顎及肢骨,第二次鑒定為二頭骨上下顎及肢骨。 獵兔的方式可能有弓箭射殺、以網罟捕捉,用彈丸彈殺,點火焚逐等。甲骨文中記載有彈兔的方法: 丙午卜,彈延兔。 彈丸有陶、石質的,用弓彈射。 甲骨文中又有從網從兔的字,兔有的在網下橫置,有的在網下豎置。羅振玉認為:“象兔在罟下,王氏國維謂即《爾雅?釋器》‘兔罟謂之?’之?”。楊升南認為“此字在卜辭中多殘辭,義難明,但應是一田獵動詞”。郭沫若說甲骨文中“從網之字有兔網之置,在網下畫一小兔”。看來網罟捕捉也是商代獵兔的一種重要方法。 郭沫若在《卜辭通纂》第二?片曾加眉批:“免字……應釋作旨,《說文》‘□,大麋也’。”但也曾經以此字為兔,舉出兩例獲兔的卜辭: 丁卯〔卜貞王〕狩正×□獲鹿百六十二,百十四,豕十,兔一(《後》下,一,四)。 ××王卜貞田往〔來亡災,〕王,曰吉,□禦。〔獲〕×百四十八,兔二(《前》二、三三,二)。 後例中的“兔”字,他在《卜辭通纂》中考釋為象字。 無論如何,甲骨卜辭中的關於兔的資料足以證明商代以野兔為一種相當重要的獵物。此時獵兔的目的,既有出於經濟效益的考慮,也有貴族娛樂的動機。此外,統治者組織的田獵還帶有軍事訓練的目的。 為了娛樂而獵兔,在後世有所發展。商代的人還不會騎馬,駕車逐兔多有不便,步行逐兔速度又嫌太慢。東周以降,人們能騎馬射兔,以逸待勞,獵兔的遊樂目的就顯得比以前突出了。當然,無論何時,逐兔為樂的人總是貴族、官僚、富人,對於以狩獵為職業的勞動者來說,獵兔隻是謀生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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