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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節 釋放奴隸

作者:李道英字數:2038更新時間:2019-09-21 12:08:07
以良民為奴,這是唐代法律所不允許的。《唐律》中關於“以良人為奴婢質債”條,“略人略賣人”條,“略和誘奴婢”條等都有明文規定,違者是要治罪的。然而,法律是一回事,執行又是一回事。在天高皇帝遠的潮州,以良人子弟為奴,甚至公然買賣奴隸的現象仍十分嚴重。對於這一重大的社會積弊,韓愈深惡痛絕,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潮州、袁州都大力推行釋放奴隸的工作。 關於韓愈在潮州釋放奴隸一事,《舊唐書》未載,隻載其在袁州釋放奴隸之事:“袁州之俗,男女隸於人者,逾約(超過約定期限)則沒入出錢之家(被罰沒在債主之家)。愈至,設法贖其所沒男女,歸其父母,仍削去其俗法,不許隸人。”而韓愈弟子皇甫湜在《韓文公神道碑》中對其在潮州釋放的奴隸事則有明載:“貶潮州刺史……掠賣人口,計庸免之。未相計直,輒與錢贖,及還,著之赦令。轉刺史袁州,治袁州如潮。”可見,韓愈在袁州此舉乃是潮州做法的繼續。韓愈在穆宗時還朝,曾上《應所在典貼良人男女等狀》,講到他在袁州放免奴隸的情況:“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檢查州界內,得七百三十一人,並是良人男女。準律(依據法律)計傭折值(計算男女人口被沒為奴隸後的勞動價值,抵消其所欠債務),一時放免。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天災),或因公私債負,遂相典貼,漸以成風。名目雖殊(不同),奴婢不別(沒有區別),鞭笞役使,至死乃休。既乖律文(違背法律條文),實虧政理”。即是說,窮苦人家因天災人禍,借了高利貸,將自己的兒女作為人質抵押到債主家,到期再用錢贖出。如逾期無力贖回,則永遠淪為奴隸,被主人奴役。韓愈的辦法是“計傭折值”,能抵消債務者,馬上放人,恢複其人身自由;如勞動價值尚不足抵債者,則幫助他出錢贖歸。這在當時不失為一種行之有效的好辦法。當時孔戣在廣州,陽城在道州,柳宗元在柳州,李德裕在劍南,都曾借助於官府的權力,解決過類似的問題。 韓愈不僅在潮州、袁州放免奴隸,而且深感問題之嚴重,回朝後仍關注此事,在其《應所在典貼良人男女等狀》的上疏中向朝廷建議:“今因大慶,伏乞令有司重舉舊章,一皆放免。仍勒長吏(地方長官)嚴加檢責,如有隱漏,必重科懲。”懇請朝廷借大慶之機放免天下所有奴隸,建議朝廷要重申法令,地方官要嚴加督責,如有違犯,嚴懲不貸。韓愈的建議,無疑是解決奴隸的根本辦法,但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完全照辦,根本是不可能的。盡管如此,韓愈在潮州、袁州釋放奴隸的善舉,他為朝廷解決這一問題的建言獻策,無疑體現了他的愛民之心、廉政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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