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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調節作用的論述(1/3)

作者:曹欽白字數:6308更新時間:2019-09-21 23:18:39

    稅收由於其國家憑借法律的力量參與私人財產分配的權力,使它在取得公共收入的同時,具有了一種調控宏觀經濟、調節收入分配的特殊職能,通過征與不征、少征與多征等一整套的設計以及對法律、法規、規章的法條的任一次調整,都體現出了明確的利益導向,或鼓勵,或限製,甚或直接跳將出來參與分配。所以,稅收在憲政民主國家其作用之大,無異於國家之穩固的混凝土柱石。

    但在計劃經濟體製下,稅收的這種職能卻隻是聊備補充。因為在理論上一國所有財產都屬於全民或集體所有,因此政府完全可以通過更直接更有效的行政劃撥手段去達致種種目標。

    30年前開始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改革,撬動了鐵板一塊的全民所有製體製,湧現出了多種所有製形式和多元化的利益主體。在新的體製下,原來得心應手的行政手段由於缺乏合法性而逐漸被政府收縮使用範圍,取而代之的是運用稅收、利息、匯率等手段,作為經濟杠杆,以實現其目標。因此,稅收在收入之外的調控、調節職能越來越被政府重視,越來越被嫻熟地使用。

    在十七大政治報告中,胡總書記兩次提到稅收的職能作用。一次是在第五部分第七小節“深化財稅、金融等體製改革,完善宏觀調控體係”中說:要“發揮國家發展規劃、計劃、產業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財政、貨幣政策,提高宏觀調控水平。”另一次是在第八部分第三小節“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增加城鄉居民收入”中說“……擴大轉移支付,強化稅收調節,打破經營壟斷,創造機會平等,整頓分配秩序,逐步扭轉收入分配差距擴大趨勢。”

    執政黨和政府對稅收杠杆作用的重視由此可見一斑。

    作為經濟杠杆,現有的稅收工具庫可以說十八般武器俱全。有稅種、稅率,有減稅、免稅,有費用扣除額,亦有各種扣除要素;在時間上,可以規定時限;在空間上,可以劃分範圍;在目的上,可以獎勵,亦可以限製;在實施上,可以單兵突進,亦可以分段征收(征收環節);還可以群體合圍,與行政、法律、經濟(利息、匯率等)共同作用。兵來將擋,水來土掩,稅收真的是百無禁忌。

    可是,要真正發揮稅收作用,有一個前提不容忽視,這就是作為杠杆,稅收必須有一個堅固的基點。

    阿基米德說,給我一個支點,我可以撬動整個地球。

    如前所說,稅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曆史上曾經有過一段“馬放南山,英雄無用武之地”的階段。稅收被作為剝削階級的工具一度遭遇汙名化,名聲並不太好。

    改革開放,稅收被重新請出來,老樹開花,枯木逢春;然而要真正恢複稅收於國家、於民眾的積極作用,百忙之中,還有許多工作要做。詩曰:功夫在詩外。筆者認為,要發揮稅收的杠杆作用,首先要打牢基礎,方不致無所依憑。為此至少有三個地方還需要再澆注混凝土。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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