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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愛養百姓”“全盛之時”(3)(2/5)

作者:周遠廉字數:23456更新時間:2019-09-22 00:06:47

    租額既高,而且乾隆年間還在不斷上漲。湖北黃崗縣小自耕農王紹昌,於乾隆十四年將田一鬥二升五合當予孫孟周,田仍由己佃種,言定當銀十兩,每年納租穀三石。十六年王又將田一鬥五升當予孫孟周,當價十二兩,年納租穀六石。乾隆十四年當出佃種之田,一鬥種交租穀二石四鬥,十六年當出之田,一鬥種交租穀四石,僅僅過了兩年,同一村莊同一典田佃種之人,後一塊田的租額就比前一塊田增加了二分之一。

    造成租額上漲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地主增租奪佃。地主為了多收地租,往往要將田土撤回,另換佃戶,增加租額。江西玉山縣鄧貴伯原來佃種鄧開章六畝地,年納田租四石,後新地主嚴公欲買得此田,以“欲起田自種”相要挾,逼得鄧貴伯托原中練長薑複初調處,“兩次加租一石五鬥,又出小耕銀二兩五錢”,地租增加了三分之一,方得繼續佃耕。四川瀘州袁浦將地一塊於乾隆四年交陽景先佃種,“每歲議租穀八石五鬥”,乾隆八年,袁浦將此地轉招劉朝萬佃種,“議租二十四石、隨租銀二十兩”。刑科題本,乾隆九年四月十四日,四川巡撫紀山題。四年之內,這塊地的租額上漲了兩倍多,如果加上“隨租銀二十兩”,按通行利率三分計算,還要增加利穀好幾石。

    與此同時,押租的數量也越來越大。押租,是農民向地主租地時,事先交付的一定數量的保證金,一旦欠租,地主便要以此扣抵,佃農退佃,如未欠租穀租銀,地主則如數退給佃戶。押租製起源於元明之際,到了乾隆時期,已經迅速發展,幾乎遍行於全國各省。押租的數額相當大,有的接近一年的正租,比較多的是為正租的二至三倍,有的還幾乎接近於地價。像湖北宜城縣監生楊國點,於乾隆二十五年將山田兩處招張起洪耕種,“議定押課錢一百千,課租四十三千。”刑科題本,乾隆三十年五月十一日,管刑部事務劉統勳題。此田的押租為正租的二點三倍。

    押租又是地主增加收入的重要來源,或者準確一點說,收押租就是增加地租。雖然押租要退給佃戶,但在未退佃之前,錢在田主手裏,按江西寧都縣的流行辦法,佃戶承租時不能交足押租錢的,“照依銀數,每歲入息三分”,《民商事習慣調查錄》,第424頁。即每年佃農交一筆利銀。

    押租額也在迅速上漲,許多地主為了提高押租而撤地另佃,或逼原佃增交押租。比如,安徽六安州九龍庵有廟田七石,於乾隆二十一年批與張南訛耕種,收押租錢二十兩,到三十年,轉招朱廣文承佃,押租銀為四十兩。九年之內,押租漲了一倍,四十兩押租銀按年息三分計,可得利銀十二兩。又如,湖南衡山縣劉毅士,以八百五十兩銀買寺僧攸月私田五石,租與伍添吉種,得押租銀二百三十兩,平均每石四十六兩,每年還收租穀五十石。過了七年,劉毅士將此田抽出三石,另招聶孔言佃耕,收押租銀一百八十兩,平均每石六十兩,押租漲了三分之一。劉毅士所收全部押租銀二百七十兩,如每年借貸與人,按法定利息三分計,可得利銀八十餘兩,能買穀一百二三十石,超過正額租穀五十石二三倍,或者說,劉又可多收租穀一百二三十石。

    正是由於地租正額和押租銀不斷上漲,撤田另佃會給業主帶來更多的收入,因此清代前期,地主增租奪佃之惡習遍及全國,不管是多年承耕的老佃戶,還是從未欠租的良佃,或者是披荊斬棘自費工本開墾成田的原佃,地主都不念其情,而惟知圖利,將其趕走,奪田另佃,主佃為此爭論互毆,直至鬧出人命案子,層出不窮。

    弄清這些情況後,便可知曉黃廷桂奏疏之可貴和乾隆帝之明智了。黃廷桂奏準,從此以後,甘肅墾地成熟的老佃戶,子子孫孫擁有永遠耕種其地納租的權利,不許地主奪佃,業主若將此地賣出,新業主不得換佃。老佃戶獲得了永佃權,而且是經過國家認可,取得了合法地位,這對保障老佃戶的經濟利益起了重大的作用。這樣一來,對促進老佃戶增加投資,興辦水利,改進技術,提高產量,發展甘肅農業生產,也產生了強烈的影響,並對減少主佃糾紛,保持地方安寧,亦會起積極的作用。它對促進其他省份佃農爭取永佃權的鬥爭,也大有裨益。完全可以肯定地說,這是一條利於佃戶、利於人民、也利於國家的好法例,乾隆帝所說愛恤佃戶如同赤子的言論,在此事上有了一定的實現。

    三、主佃相爭“以凡論處”。

    由於農民階級長期進行反對封建剝削製度鬥爭的強大威力,佃農對地主的人身依附有所鬆弛。清朝初年,一些頗有見識的官員提出了減輕地主對佃農的人身奴役的意見,建議不許欺壓佃民為奴。康熙帝於康熙二十年降旨,命戶部通令,禁止紳衿大戶將佃農“欺壓為奴”,“隨田轉賣”,“勒令服役”,“如有將佃戶窮民欺壓為奴等情,各該督撫即行參劾”。《大清律例通考》卷27.雍正五年,河南巡撫田文鏡以豫省紳衿地主橫行不法,壓佃為奴,私刑拷打,欺侮婦女,地方官員徇私舞弊,包庇紳衿,奏請嚴禁。雍正帝頒布了禁止紳衿“私置板棍,擅責佃戶”和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的法令。《清文獻通考》卷197.從此以後,佃戶與沒有爵位官銜不是貴族、大臣的一般平民地主發生爭執之時,官府判案,往往皆是“以凡論處”,即雙方都是“凡人”、“平民”,在法律麵前是同等身份之人。

    在這一重要問題上,乾隆帝繼承了皇祖、皇父的方針,並有所發揚,不止一次地強調:“朕視天下業戶、佃戶,皆吾赤子”。每當涉及業主、佃農相互爭執的時候,他都基本上依法裁處,以凡相論。

    乾隆年間,許多豪橫紳衿地主倚勢仗財,橫行鄉裏,欺淩佃農,非法虐民。比如,江蘇奉賢縣監生金鼎綬弟兄二人及其孀嫂,田連阡陌,佃戶眾多。佃戶認耕金宅田土時,一般都立有佃票。佃戶王武京便立了兩張認佃的佃票:“立認佃票王武京,為因無田布種,央中認到金宅田一則,言過每年還租三石六鬥整。乾隆十七年正月,立認佃票王武京,中莊錫範。”另一票為:“立認佃票王武京,為因無田耕種,央中認到金宅田一則,言過每年還租六鬥整。乾隆十八年二月,立認佃票王武京,中莊錫範。”刑科題本,乾隆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管刑部事劉統勳題。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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