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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整頓吏治痛懲貪官(3)(2/4)

作者:周遠廉字數:9346更新時間:2019-09-22 00:06:50

    此旨之奇在於,他對言官很不滿意,頗有怪罪之意。彈劾貪官是科道的主要職責之一,“風聞言事”更是朝廷給予言官的權利,何況就在此旨下達的前十天,皇上還因言官未曾參劾墨吏薩哈諒、喀爾欽而下諭予以指責,可是,為什麽今天仲永檀的劾疏,乾隆帝卻要抓住其“訪查”之詞而大做文章?他一則說鄂善是“朕所倚用之大臣”,非新用的小臣可比,顯係暗示鄂善不會作出這種貪贓枉法的勾當,不是貪官,聯係到十天前他對滿尚書的操守打包票的諭旨,此意更為明顯。再則他說不應“訪查”,用近身小臣查,不可,用大臣查,也不可,恐其有個人恩怨,暗中訪查,亦不行,是以不誠對待大臣。照此講來,則大臣所做違法之事,是不能查了,是不該查了,隻要是大臣,就可為所欲為,他人不敢說半個不字,天下哪有如此不講道理的邏輯?三則他又怒衝衝地宣布,必將此事明晰辦理,否則難以任用大臣,大臣無法身任國家之事。這簡直是明顯地對言官加以威脅了。四則又指責言官憑仗“風聞言事”,而不問虛實,紛紛瀆奏,擾亂人意,於國無益。此話更是謬而又謬了。簡而言之,乾隆帝之所以講了這樣一大堆不合情理以勢壓人的話,不過是告訴群臣,他對仲永檀之劾奏鄂善,是十分不滿的,他將對其加以懲處。

    按照官場慣例,臣僚對皇上的脾氣、做法是善於體會的,能夠剝開外表,從洋洋萬言的諭旨中,捕捉到皇上的真正想法。奉旨查審此案的王大臣不會不了解此旨的要害所在和皇上欲圖達到的目的,照說他們非常可能會按照帝意去審理此案,加罪言者。不料,結果卻出人意料。怡親王弘曉,和親王弘晝,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徐本,吏部尚書訥親,刑部尚書來保,經過認真查審,弄清了事實真相,證明鄂善確係受賄,並據實上奏。

    此舉使帝異常驚訝,但乾隆帝畢竟不愧為英君明主,此時他並未堅持謬見,一錯到底,而是承認事實,知錯便改。三月二十五日,即其頒降奇諭後的第六天,他給王大臣下了長達一千餘字的上諭,詳述此案經過及勒令鄂善自盡的理由。乾隆帝一共講了四個問題。其一,本意欲罪言官。禦史仲永檀參奏鄂善得受俞長庚賄銀一案,“朕初以為必無此事,仲永檀身恃言官,而誣陷大臣,此風斷不可長”,欲加其罪,但又因事未查明,難治仲之罪,故派王大臣七人秉公查審。其二,鄂善受賄是實。怡親王弘曉等七位軍國重臣屢經研訊,鄂善的家人及交銀者俱承認確有此事,鄂善收了俞長庚送納的賄銀。帝又特召和親王弘晝、大學士鄂爾泰、吏部尚書訥親、刑部尚書來保同鄂善進見,當麵訊問。鄂善初猶抵飾。帝諭告其說:“此事家人及過付之人,皆已應承”,“汝若實無此事則可,若有,不妨於朕前實奏”,朕將諭諸大臣從輕審問,將此事歸之於家人,以全國家之體。鄂善仔細思考後,“乃直認從家人手中得銀一千兩是實”。其三,令其自盡,鄂善翻供。鄂善已經自認,“毫無疑竇”,以皇考及朕平日深加信用的大臣,“而負恩如此,國法斷不可恕。若於此等稍有寬縱,朕將何以臨禦臣工”。因垂淚諭告鄂善:“爾罪按律應絞”,念爾曾為大臣,不忍明正典刑,“然汝亦何顏複立人世乎?”宜自處之。又恐如此處理有過刻之處,命和親王等四人會同大學士張廷玉、福敏、徐本,尚書海望,侍郎舒赫德等再加詳議。王大臣等奏稱:鄂善“婪贓負國,法所不容,人心共憤”,蒙恩令其自盡,並不過刻。鄂善得知將被賜死後,突然翻供,妄稱係因顧全皇上體麵,皇上曾屢次降旨擔保滿尚書的操守,今己被劾,“恐皇上辦理為難,是以一時應承”,實未收納贓銀。其四,斥其欺罔,交部嚴審。乾隆帝見鄂善改口,十分憤怒,斥其“無恥喪心,至於此極”,原本欲待其誠心悔過,懇切哀求,而免其死,監候待決,今因其欺罔之罪,法當立斬,著將鄂善拿解刑部,命刑部等衙門會同九卿科道嚴審。《清高宗實錄》卷139,頁19、20、21、22、23.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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