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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我是證據不足,但對方自願認栽我有什麽辦法(1/3)

作者:浙東匹夫字數:7292更新時間:2023-01-19 07:33:49

    既然潘筱婷已經盡到了提醒義務、而顧轍又如此囂張,她也就麵無表情的點點頭,轉向秦暖:

    “請書記員記下上述內容,在原告方正式出示證據前,讓他就這部分情況簽字確認。”

    秦暖心中暗暗為顧轍哀悼:這年輕人太莽了,估計要吃虧。怎麽可能會有什麽決定性證據、能讓對方一看到就直接認慫嘛?不可能的!

    既然如此,為什麽不穩一點呢?非要白給對手多15天研究你的機會?

    不過秦暖還是公事公辦地從卷宗裏抽出相關的那幾頁權利告知書,走到顧轍麵前,放在原告席上。

    顧轍也不猶豫,提起筆來就簽了字,他也是為大家都節約時間。

    簽完字的那一刻,就相當於初調暫時失敗了、進入了單方麵先主動交換證據的環節。

    不過這也沒什麽大不了的,因為調解程序本來就是可以隨時啟動、隨時暫停的。

    初調如果沒調成,審了一半後對方又覺得慫了,也可以再次要求重啟調解的,這沒關係。隻是調解成功、出具調解書後,就有法律效力了,那才是不能後悔的。

    隨後,顧轍就出具了一份證據列表,請潘筱婷過目,再交給對方——因為還沒到庭審環節,所以對方看看就行,可以不用做出任何應對,等30天後再回應都可以。

    然而,讓潘筱婷和秦暖都大為意外的是,對方明明可以不用馬上應對的,但依然還是看了幾眼後,立刻就冷汗下來了。

    顧轍則在潘筱婷許可後,大致講解了一下他的證據內容:

    “這份證據,主要是用於證明童雙慶的企圖剽竊行為,並非偶然的個人行為,而是長期的、習慣性的職務行為。

    為此,我檢索了童雙慶此前數年的工作過程中,所有以他為申請人或申請人之一的授權專利,包括發明和實用新型。

    發現有好好幾項專利,都存在新穎性和創新性存疑的問題,與另一些其他權利人的在先申請,存在較高的雷同度。

    或者是其所謂與‘當時的現有技術’相比的新創性點,實際上僅為‘所屬技術領域的一般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僅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試驗即可得到的’,WwWx520xs.

    屬於《專利審查指南》所說的‘顯而易見’情形,不應該判定為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為此,我已經就其中問題特別明顯的一項實用新型專利,向國知局提交了《無效宣告請求書》,對於其他幾項相關專利,也在進一步核實中。

    如果最終能夠證明這種情形在被告公司的日常研發工作組織中、有反複出現,則我方要求認定‘這種有組織的、長期打擦邊球山寨友商的行徑’,在被告公司是蓄謀已久的,應當認定童雙慶的行為為職務行為……”

    顧轍這番話,外行人或許暫時聽起來有困難,稍微翻譯一下,就是顧轍拿了跟本案無關的一些被告公司的其他日常研發專利,來試圖“類推”。

    02年國內大多數企業的研發工作,都是不紮實的,畢竟還在追趕期,山寨問題很嚴重,專利庫質量也堪憂。

    而根據《專利法》第45條:自XX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XX部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注意條款中的這個“任何人”,換言之申請無效宣告是不要求利益相關方的,誰都有權“行俠仗義”。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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