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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廄腐蠅的證明(4)(1/2)

作者:塵世牧人字數:6982更新時間:2019-10-26 09:52:48

    馬蓉殺人案公開審理,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近百人的法庭內座無虛席,很多人沒有座位,隻能站著。

    丁威、沈淵坐在前麵。馬蓉保持著一種微笑,看來非常平靜。

    控方律師是賀國維,臉上浮著自信的微笑,一副溫文爾雅的書生風度。辨方沒請律師,而是委托中南大學醫學法醫研究所的沈淵作辨護人。

    控方檢察官聲音宏亮地宣讀了起訴書:

    “------經依法查明,2013年6月28日晚上八點左右,被害人同李豐、馬騰、劉勝三人前往部隊營地看電影,經過的路上遇見被告和被害人在一塊草地上,開始兩人依偎在一起,卿卿我我。後來被告將被害人叫到一旁,兩人發生爭吵。爭吵之中,被告突然掏出隨身攜帶的小刀趁其不備時一刀刺中被害人左胸部,致被害人死亡。經法醫鑒定:死者生前係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擊左胸部至左心房破裂失血死亡。案發後,被告當場被捕。法醫鑒定中心毒物分析表明,被告所抽血樣含有酒清。月湄莊店主張××的證詞也表明,案發前被告曾在月湄莊喝酒。根據李豐、馬騰、劉勝三人的證詞,被害者與被告有男女關係。被告是因對被害者不滿而起殺意。本院認為,被告人馬蓉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這裏有一份證詞,這裏明確的說明,我的當事人與被害者案發前並不認識。沒有任何理由殺死一個不認識的陌生人,除非是在神誌不清的情況下。而事發後,我的當事人一直站在那兒,並未逃離現場。公安的詢問記錄也表明,她的精神沒有任何異常。我們隻能假設,被害者曾實施過不法侵害行為。而我的當事人是在自己的人身受到威脅時采取的必要手段,完全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不屬故意殺人。因她與死者事先並不相識,不存在將被害者致死的動機和主觀故意,因此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沈淵慢條斯理地說道。

    “我這裏也有一份證詞,可以證明被告曾經和被害人之間有過一筆交易,被告同意以二十萬的價錢向被害人出賣自己的身體。而根據我這裏另外一份證詞,被告在此之前的一段期間,曾有很多男性年輕人追求。在交往期間,收受過男性追求者的禮品和免費出去遊玩,因此,可推知,被告交男朋友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錢。試問,這樣的一個女孩子,因為一場所謂的假想強X而進行防衛,這裏麵能說沒有別的不可告人的事情嗎?也許,隻是因為被害人無法滿足被告的要求才受到攻擊。”賀國維律師開始說話了,語氣裏明顯帶著一種嘲弄。

    “首先,我想請檢控方注意自己的言辭,否則我將代表我的當事人起訴你誹謗。”丁威語氣還是很平靜,“我這裏是我的當事人殺人之後的一份法醫報告,上麵清楚的證明,我的當事人直到案發那一天還從未與人發生過性關係,由此可見我的當事人絕對不是一個生活不檢點的人。至於我的當事人有太多的人追求,這很正常,因為我的當事人是很漂亮的一個女孩子。此外,我的當事人與不同男性年輕人交往,收受過禮品無非是生日禮品,並非金銀首飾的貴重品,作為戀愛期間的男女交往,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至於出去遊玩,在我國通常吃飯遊玩費都是男孩子主動買單,這扯不上通過交往收錢的關係,更何況被告本身有一份會計主管的工作,每個月至少有六千塊錢收入。如果檢控方不相信,我們可以當場打電話到她其所在的公司確認是否有其事。我覺得律師說這種話,有誤導聽眾相信被告交男友有不純潔的動機。”沈淵說這話的時候,聽審的人群裏不少人露出了微微的笑意。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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