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章:中興帝修改《大明律》,彭嵐率軍定安西
大明中興十三年八月,中興帝朱嶽重修《大明律》,決定實行君主立憲製。
大明律
第一條:大明帝國是由明文帝創立的多民族大一統王朝,囯姓朱。曆經三百年風雨,時異境遷,原有的《大明律》已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因此作全麵修訂。
第二條:大明帝國的最高國家元首為皇帝。由明文帝子孫世襲,實行嫡長繼承製。
第三條:皇帝是大明所有武裝力量的統帥,包括明軍正規軍、預備役部隊、武警部隊、民間義勇等所有武裝力量必須接受皇帝的統一指揮。具有調兵權的兵部、負責軍隊日常管理和訓練的前、後、左、右、中五軍都督府直接聽命於皇帝。
大將出征、國內兵力調動必須持有皇帝賜予的半麵虎符和兵部調令,無令調動軍隊五十人者立斬不赦!
第四條:皇帝有製定和修定大明帝國根本大法《大明律》的權力。其他法律法規由士農兵工商選舉產生的議會製定,所製定的法律不得與《大明律》相衝突。
第五條:大明的執政權由議會選舉產生的內閣執掌。行政權由內閣及吏、禮、工、戶、禮五部和以下各行省、府縣直至鄉鎮、裏弄長官執行。內閣首輔選舉產生後必須經過皇帝任命,各行高官官由內閣任命並報皇帝審批。下級長官由上級審批,依次類推。
第六條:大明是一個多民族的大一統王朝,實行民族平等政策。朝廷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
第七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大明朝廷所有,任何人包括皇帝在內不得隨意侵占。依照《大明律》和各種法律法規規定屬於私人或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朝廷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壞自然資源。
第八條:城鎮土地屬於朝廷所有。農村和市郊的土地除有明確田契屬於私人所有外,屬於朝廷所有。因戰亂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無主土地歸朝廷所有。朝廷為了國家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個人包括皇帝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大明律》或其他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部門和個人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第九條:大明以儒治世,以法治國。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包括皇帝、皇族及勳貴不得淩駕與法律之上,“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朝廷設立三法司:禦使台負責批捕;大理寺負責審訓;廷尉府負責執行。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