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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章 彼之奸賊,此之梟雄(1/3)

作者:浙東匹夫字數:6764更新時間:2020-01-13 07:26:20

    上午的仲裁毫無懸念,秘/玻兩國的申請團體敗退之後,並沒有過多掙紮。

    顧鯤一行吃了午飯,午休過後回來繼續。

    下午要麵對的是一個西班牙的半官方文物保護組織,他們提出的中止拍賣的申請理由,當然是質疑顧鯤撈到的那條沉船,到底是屬於“遺棄物”還是“遺失物”。

    法律的概念不多說,簡單人話翻譯一下。

    如果是“遺棄物”,那就是別人不要丟了的東西,適用“再次先占取得”。就像是你扔掉的舊貨,人家誰先撿到就歸誰。

    但沉船顯然不是原主主觀上想要拋棄的,人家是遭受了天災沉了的。但因為撈船的人也付出了相當的勞動和成本才把東西重新發現和撈起來,所以這裏麵有一套複雜的國際條約算法。

    比如何種情況下,撈到的人應該跟原貨主分成、應該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比例上“拾金不昧”。

    但需要注意的是,因為沉船一般都曆史比較久遠,所以國際法傷普遍還存在一個原主保護時效性的問題。也就是說不可能允許某國的古代失物在海裏被撈到後、永遠得到“要求拾金不昧”的保護。

    最常見的一個,是“他國領海內、本國沉船200年所有權保護”,這個基本上是世界各國都承認的。

    打個比方,要是一條荷蘭公司的商船,在華夏領海內沉沒了,如果沉船時間不足200年,那就不算古代文物,而是“近代災害滅失”,如果這種船重新撈起來,荷蘭方麵是有權要求追回的,不能因為它沉在華夏領海,就說這東西歸華夏。

    道理上這樣也是說得通就,就好比你人還活著,不能說你到別人家做客丟了個東西,那東西就歸房主了。

    而200年這個年限也不是固定的,有特殊情況的話,國際海事糾紛仲裁庭還會給予寬限。

    比如如果當初擁有這艘船的主體本身,都還存續著,而不是由其所在國家出麵追討的話,那麽他就可以要求更高的追溯保護年限。

    說人話,就是比如這條船是一家幾百年前某個公司的船,而那家公司都活了超過200年還在一直活到當代,那它出麵追索的效力,就要比一般的所在國追索更強。(如果那家公司已經不在了,隻是公司當年注冊地的國家來追索,追溯力度就比“苦主”公司還親自活著要弱很多)

    但具體到顧鯤這個案子,情況就更複雜了。

    因為顧鯤是在公海上撈到的,而為了後續釣菲律賓人的魚,顧鯤還沒有吧太多坐標方麵的信息提前公示出來,隻是作為證據呈交給了仲裁庭。

    所以西班牙方麵就誤以為有希望打一打保護期的主意——本國船在另一國領海內沉了,是至少保護200年,而如果是在公海上沉的,保護期還要延長,至少是300年。

    西班牙方麵至今也缺乏相關的檔案資料,沒有明確知道顧鯤撈到的具體是哪一年沉的,又要賭顧鯤撈不到足夠的航海日誌和其他證明船隻沉沒年代的證據,一來二去也就多了幾次精彩而注定沒有結果的抗爭。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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