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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 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2/3)

作者:浙東匹夫字數:7050更新時間:2020-04-14 15:39:44

    讀史可以知興替嘛。

    可惜,顧鯤本來就沒打算跟他辯論,也沒想從這個角度正麵接招。

    顧鯤一針見血地指出:“不不不,我不同意你說的‘互聯網對傳統媒體的優勢都來源於技術導致的成本下降’。所以你用科技歌命的公式來套,前提就不是完全成立,要打個折扣。

    互聯網比電視媒體便捷了很多麽?結果來看是的,你可以隨時隨地調用,還可以主動搜索,在使用的時間和空間上都更自由了。

    可是這種自由,科技帶來的隻是一小部分,更大部分來源於侵權的便利和擺脫各國法律監管的便利。換句話說,互聯網傳媒做的很多事情,放到傳統媒體那都是犯法侵權的,隻是目前的網絡無國界,做盜版做各種所謂資源分享的可以設在外國,所以誰都管不了。

    這不是科技紅利,而是犯法紅利。對於犯法紅利,我是不會太高看的,至少要認識到,犯法紅利是有一個上限的,那就是它侵害的正常法益的上限。

    然而,根據我目前的觀察,圈內大多數互聯網投資人,都沒有意識到這一點,他們的狂熱所推高的估值,已經超過了所有目前無法可依的被侵權合法利益的總和了,這太危險。

    很多人把互聯網認為是免費的,邊際成本是零的,所以想象空間無限大,但其實他並不是免費的,而是一種目前還不夠充分估值的非法交易。

    打個比方,我今天在一個個人網站上,看站長上傳的盜板小說,你能說這是免費的麽?不是的呀,其實是用戶用出賣自己的COOKIE蹤跡等等諸多方式,賣掉了自己的隱私權、被統計行為規律權、不看廣告權或者說不被打擾權等等權益,換來了白看小說。

    未來互聯網科技肯定還會繼續進一步發展,可以出賣的人權也會越來越多,而這些權利傳統科技時代是不許交易、也沒法定價沒法賣的。互聯網的免費,是建立在一手給你看盜版、一手交權的基礎上的。如果沒看到這個一手交權,那麽投資人對互聯網行業的想象空間上限,就會超過全人類所能夠出賣的上述權益的總價,那泡沫是肯定要崩的。”

    道理很簡單,傳統法律和商業模式下,人的很多權利是不能處分的,所以自殺犯法,賣自己的器官也犯法——如果不犯法的話,就會加重強勢者對弱勢者更重淩RU程度的剝削,比如會導致器官和人口販賣行業的猖獗。

    所以,哪怕一個人要餓死了,在現代法律下,他還是不可以以販MAI人口的形式賣SHEN的,現代文明不允許奴隸交易。

    同理,互聯網的盜板紅利,相當一部分是讓傳統科技和法律環境下,無法出賣自己尊嚴、隱私、人格的人,有了一個用隱私尊嚴人格來換取白看白漂的交易渠道而已。

    最直白的例子,後世司法考試的論述題也考過了:“全身棵體聊”既不算賣YIN罪,也不算傳播隱晦物品罪(不錄製、以流媒體形式存在的不算。如果是存下來複製販售的,那就跟賣貓片一個性質了,依然定‘傳播隱晦物品牟利罪’,因為本條中‘物品’要件的定義,是必須具有可存儲性和可複製性的。一對一聊完之後數據就滅失了的,就不算物品。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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