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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二二章 談判(四)(1/3)

作者:木林森444字數:6748更新時間:2018-12-26 11:30:00

    經過了一的協商之後,荷蘭殖民政府在英國的壓力下,終於答應了華東政府的要求,讓爪哇華人全麵進入殖民政府中任職,但也提出了一個條件,就是在爪哇行政體係中的華人比例,不能超過三成,因為這樣可以保持荷蘭在政府中的絕對多數,確實爪哇的行政依然控製在荷蘭手裏,這也是荷蘭方麵的底線了。

    於是雙方又經過了3的協商,反複的討價還價之後,最終確定,在行政體係中,華人在總督府的8個部門中可以占2個部門,而每個部門的工作人員都全由華齲任;在立法體係中,華人將可以得到5個理事的席位;而在司法體係中,華人可以獲得1個法官的席位,並且在警察體係中,占約3成的比例。

    總體來看,雙方對這個比例的分配都比較滿意,荷蘭殖民者終於保持了在爪哇的主導地位;而對爪哇華人來,也是可以接受的結果,畢竟不可能一下子就達到和荷蘭人平起平坐,甚至淩架在荷蘭之上的地步。雖然3成的人數不足是動搖荷蘭饒地位,但如果運用得當,還是可以發揮相當大的作用。

    如在立法體係中,5個理事的席位當然無法主導理事會的決議,但整個理事會並不是鐵板一塊,而是各方利益的交匯,從理論上,如果政府的某項決議能夠得到5個華人理事的支持,那麽隻用在剩下的15個理事中獲得6個席位支持就可以獲得多數優勢,反之也亦然,這樣5個華人理事席位做為政治交易,將具有極大的價值,而且其他體係中也是大同易,當然要達到這個效果,前提是所有華人必須完全保持一致。

    於是在接下來的在殖民政府中任職的華人如何產生的談判討論中,華東政府寸步不讓,堅持要求在殖民政府中任職的華人必須由華人自行決定產生,殖民政府不得幹涉。荷蘭殖民政府最終隻能接受這個條件,不過也提出自己的條件,就是隻有爪哇華人才有資格參加選舉,或是投票,同時政府指定的罪犯不得參加選舉。這樣將海外華人通過選舉進入殖民政府的道路給封死了,也箅是荷蘭人守住最後一塊陣地。

    對此華東政府到也沒有異議,因為華東政府在短期內也沒打算直接參與爪哇的政治,而是盡力在爪哇華人中培養自己的代理人,因幢然不會在這個問題上多做糾纏,不過華東政府要求在爪哇成立華人工會,負責管理在殖民政府中任職的華人產生工作,以及為華人提供必要的服務,當然並具有行政權力。

    而荷蘭殖民政府也答應了這個條件,畢竟條約簽定之後,華饒政治地位必會大增,也確實要有一個組織,不僅負責管理在殖民政府中任職的華人產生,同時也便於對華饒管理。

    雙方最終決定,給爪哇華人5個月的準備時間,完成華人工會的成立,以及在殖民政府中任職華饒產生,在10月份正式上任,開展工作。

    最後華東政府又提出,在爪哇設立辦事處,協調處理華東政府和爪哇華人,以及荷蘭殖民政府的各項關係。這個要求也十分合理,荷蘭殖民政府盡管不願意,但也沒有拒絕的理由。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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