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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權力下放與權益保障(二)(1/3)

作者:木林森444字數:6650更新時間:2019-11-14 23:44:44

    元老創業保障。將在元老基金下成立元老銀行,為元老創業提供低息,甚致是無息貸款,或者是不用提交抵押品,用元老基金分紅做為抵押。另外還給元老創業提供技術、信息等方麵的幫助。當然,申請貸款需要進行嚴格的審批,並且在貸款以後,要受到嚴格的監管,並定期報告資金的使用情況。

    教育保障。這一條其實是照顧元老的後裔,可以在華東**設立的學校內學習,免除全部的學費、雜費、書本費、服裝費及餐費、宿舍費,這樣可以確保每一名元老後裔都能夠得到良好的教育。而對於出國留學,則分為兩種,一種是華東**公派的留學生,則所有留學費用由**負擔;另一種則是自費留學,元老銀行將可以提供無息的助學貸款。

    基本生活保障。也就是保障元老的最低生活能力,相當於舊時空的底保。在華東**還沒有成立之前,穿越者有一個基本工分製度,即每名穿越者每月都可以獲得一個固定的工分收入,用於兌換穿越集團提供的生活物資。後來華東**成立,每名穿越者都有了固定的工作,那怕是一個閑職,但也有一份穩定的工資,因此固定工分收入製度也就取消了。

    雖然現在元老基本不會出現生活困難的局麵,但從理倫上來,還是存在的,比如某位元老投資創業失敗,欠了一大筆責,基金分紅全部用來還債了,而元老自身由於身體情況,不能參加工作,於是就沒有其他的收入來源,那麽這個時候基本生活保障就可以發揮作用,可以保障元老的基本生活能力。

    當然出現這種情況的概率極底,但對元老的後裔來,基本生活保障的意義就更大一些,因為元老的後裔出現生活困難局麵的機率要更大一些。

    法律保障,華東**將成立元老法庭,用於對元老的違法行為行調查和審判,同時如果確定元老有罪,也將單獨監禁。而除元老法庭之外,其他機構均不得對元老進行調查、審判,如有其結果也無效。如果元老的違法行為與本土歸化民深度糾纏,不能分開調查,將由元老法庭與其他法庭組成聯合法庭,共同處理。不過這一項權益隻有6357名元老有效,除元老之外,元老後裔及元老配偶,均不享有這一權益。

    最後一項則是繼承權。元老的這些權益都可以由元老的後裔或配偶繼常在元老死亡之後,凡年滿18歲的元老後裔或配偶均可繼承元老的權益,未滿18歲的,某些權益,如基金分紅將由相關部門保管,待年滿18歲之後一並發放。元老在年滿65歲之後,可以主動將部份權益轉讓給後裔或配偶繼承,但也有權隨時收回。

    不過有些權益,如競選元老議員權力和競選元老基金董事的權力,就有元老後裔有資格繼承,而且隻能由一人繼承,也就是,夠資格參與元老議員、元老基金董事選舉的,永遠隻有6357人。而其他如基金分紅、創業保障、教育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則是元老後裔和元老配偶均可繼承,並且不限人數。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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