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有使其減輕罪責的律條?”喜猜出了黑夫想說什麽。
“然。”黑夫應道。
他自認為是一個有良知的人,對去疾被罰頗為同情。因為黑夫覺得,這件事裏,去疾並無過錯,再加上去疾家中尚有懷孕的妻子,家境也不富裕,他更是過意不去。
喜卻道:“黑夫,你可知這投書罪,是何時定下的?”
黑夫搖搖頭說自己不知。
喜便道:“這條律令,乃是商君新政,為我國定下法度之初便製定的。當時奸邪之人見律令嚴苛,便妄圖匿名投書,詆欺萬狀,謾上侮下,無所不至,使得律令一度被擾亂。於是商君便下令,對於匿名投書者所告之事,一概不予受理,在未抓到匿名者前,連打開看都不行,一旦抓到投書者,就要重罰!”
黑夫恍然大悟,原來這項律令有這樣的曆史淵源啊,從那以後,秦國就對匿名舉報信一刀切,即便是“畏賊不敢告而投匿名書俱實”者,也認為是“此情雖極輕,而告訐之風不可長”,照舊該抓抓,該罰罰。
秦國這樣做,或許的確起到了“塞誣告之源,杜奸欺之路”的效果,讓那些誣告誹謗之人不敢造次。但黑夫依然覺得,這種處置,有些生硬和一刀切了。他很想知道,秦國有沒有類似後世的的規定,案犯主動協助警方調查,或能減輕罪責?
然而,喜卻打破了他的幻想,在秦律裏,可以減輕罪責的情況隻有三種,一種是今日才出現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因為少年人多是被教唆犯罪,沒有刑事責任能力。
其次,便是過失犯罪處刑從輕,主要針對官吏,無意違規和有意怠政的處罰完全不同。
其三,便是自首減輕處罰。秦律規定,凡攜帶所借公物外逃,主動自首者,不以盜竊論處,而以逃亡論處。
這其中,並沒有適合公士去疾的減免選項。
黑夫頓時默然,過了一會,才輕聲道:“為吏之道上,不是說為吏者,要審當賞罰,毋罪無罪麽?”
“去疾有罪無罪,不由你我判定。”
喜皺起了眉,重複他的口頭禪:“隻由律法判定!”
“律法就不會有錯漏和生硬的地方?”黑夫有些不服,這一刻,後世對匿名舉報者的獎勵,與秦代的懲處,兩者之間產生了無法調和的矛盾。
“即便有錯,那也得由鹹陽,由廷尉、禦史府,由大王來更改,你我隻有執行的責任,並無指摘律令的權力!”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