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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8章混亂的秩序(1/3)

作者:馬月猴年字數:7610更新時間:2022-06-14 15:12:07

    斐潛在翻看著一些律法相關的書簡,然後發現了一個問題。

    在一段時間當中,斐潛以為是漢代的律法不規範,才導致了一些官吏很官僚,但是現在看起來麽,並不是這樣。

    官僚這個東西,自從有官僚這個集團之後,官僚主義這個不滅的亡靈,便是無法避免的誕生了。

    畢竟人都是有私欲的,即便在後世開民智之下都有各種摸魚的行為,又談何在大漢當下就可以杜絕上個班打個卡就溜號的行為?

    斐潛發現,其實在戰國時期,隨著官吏體係的建立,瀆職行為或是職務犯罪,就成為了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也因此產生了各種法律法規來預防和懲治這種類型的犯罪。

    法家之人,就對於這種犯罪非常憤慨,代表人物李悝就在春秋各國曆法基礎上製定了一套比較係統的法典,稱之為《法經》,並且在其中有等直接指向了大小官吏的職務犯罪的條款。

    秦律之中對於官吏貪腐瀆職,也同樣很重視,再次擴大了職務犯罪的範圍,對於挪用公款,以權謀私,冒領錢餉,貪汙賄賂等等行為製定了更多的細則,不僅是罪名增多,刑罰也更重。

    可是即便是這樣,也擋不住有痣之士前仆後繼。

    到了漢代當下,斐潛在調取了漢律當中的一些關於官吏犯罪的律法之後,翻看之後發現,其實並不是漢代將秦律丟到了一邊,甚至是有了更多……

    貪汙,賄賂。

    夠明確了吧?

    但是這些律法很分散,並且有一些是分布在不同的律令當中。比如漢律,直十金者,棄市。這裏十金,指一般的金,也就是十枚銅錢啊,貪汙十枚五銖錢,就棄市,這是在盜竊的相關法律當中的。

    而、,就是受賄行賄。賕,以財物枉法相謝也。以其贓為盜,罪重於盜者,以重罪論。這一條,又是在捕律之中的,就是禁止在捉拿賊犯的時候私自枉法。

    ,指官吏接受所轄管理區域的百姓或是下屬財物以及其他饋贈。白吃白喝打白條,或是賤買貴賣等,都按照金額計算,又是屬於市律……

    至於是瀆職罪,或者稱之為玩忽職守罪,在漢代並沒有專門的這個稱謂,而是被稱之為,,如果牽扯到皇帝,那就是,像是劉廙那樣的行為,往重論,就是,輕論也是,就是法令規定要做的事情而不去做……

    反正就是非常的零散,並且很不成係統。

    除此以上的幾條之外,還有、、、、、、、、、、等等,林林總總一大堆。

    斐潛微微歎了一口氣,放下了沉重的漢律竹簡。

    看明白了。

    也看糊塗了。

    斐潛緩緩的說道,

    雖然斐潛沒有說具體是什麽,但是根據斐潛調閱的這些律法來看,斐潛是明顯不滿意手下官吏的這種官僚做派……

    畢竟大漢已經官僚了三四百年了。

    貪婪,懶惰,永遠是人性當中的不曾缺席的重音符。

    龐統摸著自己的下巴,這是一項完全沒有做過的事情,沒有任何書籍典故可以參照,這就意味著……

    嗯,下巴又要少了……

    斐潛笑了笑,

    龐統立刻明白了,雙手一拍,

    斐潛點了點頭。

    這個世界有光明,自然也有黑暗,有善良也有邪惡,包括所有的人,所有的事,作為一個國家或是政體,像是斐潛這樣的政治利益集團,最重要的並非光明或是黑暗,也不是善良或是邪惡,而是穩定的平衡,有序的製度。

    沒有製度的組織,亦或是有製度但是等同沒有製度的,都是死路。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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