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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章 劫掠養兵(1/2)

作者:木子藍色字數:7918更新時間:2019-06-03 23:08:58

    首戰告捷,羅成便立即派人飛騎回報。

    一麵是報捷,一麵是請功,另外還有向縣令請求關於寨中的那些賊匪和逃民的處置。

    章丘縣衙裏,接到捷報的張儀臣鬆了口氣,麵露欣喜之色。

    “這個羅瘋子,打仗剿匪果然有一手。剛出兵,第一天就已經攻破賊巢一處,了得。”

    張儀臣的幕僚看過詳細的捷報,也是驚歎不已。

    “打仗他是有一手,不過做官他就不行了。他如今已經是代縣尉,負責的本就是兵法士這塊,捕賊剿匪,刑獄訴訟都是歸他管。他倒好,攻破了賊寨,反倒要來問使君如何處置了。”

    身為縣尉,便要與縣丞分管縣中庶務,縣尉正好負責這司法的一塊。按理說,如何處置賊匪逃民,由羅成自己決定,然後把結果上報到縣令這就行了。

    張儀臣道,“羅成畢竟年輕,又是剛上任的代縣尉,拿不定主意來問我,倒也穩當。”

    幕僚又道,“看他的初步處置,倒也是不錯的,就是還是有點過於輕了,這可於法不合。”

    大隋立國以來,修訂律法,雖然減少了許多肉刑之法,同時也刪繁就簡,讓律法簡潔了許多,可總體來說,法不容情,敢於觸碰律法之人,處罰也重。

    大隋立國之後,修訂了兩部律法,分別為隋文帝的開皇律和當今天大業天子的大業律。

    在開皇元年,立國之初,楊堅就命高熲、鄭譯等重臣上采魏晉刑典,下至齊梁,沿革輕重,取其折衷,製定新律。

    開皇三年,又以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命蘇威、牛弘更定新律,刪繁就簡,刪去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枷等罪一千餘條,隻留下五百條,計名例、衛禁、職製、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和斷獄,共十二篇。

    開皇律還更定刑名為笞、杖、徒、流、死五種,廢除了前代的鞭刑、梟首、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並規定了訊囚加杖不過二百,執行杖刑時不得中途易人,又規定了八議之製,以維護貴族官僚地主的特權,還把北齊的重罪十條,發展為十惡不赦大罪,對於破壞土建統治秩序的行為加強鎮壓。

    大業三年,楊廣在開皇律基礎上推出修訂版,稱為大業律,有十八篇,共五百條。

    大業律比開皇律的刑罰還要更輕,並還對十惡罪行名目中的一些條文,表示寬刑。

    比起魏晉南北朝時代,隋朝兩位皇帝對於律法更寬鬆,可再寬鬆也不會對賊匪反賊們寬鬆。

    按慣例,像是賊匪,被捕後罪行嚴重的要被處死,或流放充軍。要麽則是直接沒為奴隸,打為賤民。

    這次被俘的那些賊匪,基本上就可以按這個例子處置,連那些依附於他們的逃民,也一樣可以如此處置,特別是這次的案子,又涉及到謀反做亂,更不能輕饒。

    要知道,謀反可是十惡之罪,比賊盜重多了。

    “那些人本也是良人,可卻自願放棄戶籍,逃隱山中不說,還從賊,這就不能容忍了。”幕僚對律法這塊是很熟的,“我建議對那些俘虜的賊匪全都處斬,而對那些從賊逃民,則全部貶為奴隸,打入賤籍,最好是直接列為私奴婢,公開售賣。”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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