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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柸?? 律條(2/2)

作者:陽電字數:6874更新時間:2019-03-08 12:33:52

    十四年,外加罰沒一切財產,貝爾福特的糜爛人生就此完結。

    即便今後出獄,與時代嚴重脫節、兜裏又沒有馬克,這樣的家夥一時也很難翻身。

    但考慮到二十億的驚人數字,倘若沒被查處,會對聯邦社會造成多麽嚴重的損失,這樣的懲罰卻又太輕,幾乎毫無震懾作用。

    貪婪,占據著無數人的心靈,為飼喂這心魔,他們究竟願意付多高的代價;

    以前沒徹底想過,現在,被新聞提醒,方然才意識到自己(以及同類們)與蓋亞的芸芸眾生相比,看待事物的出發點根本不同。

    大抵凡人,在思考某件事要不要做,權衡做、與不做的收益和損失時,都會有一個損失的上限,就是死亡:生命的消逝終究難免,那麽,這損失也就然的有限,麵對超出這損失的巨大收益時,任何人間律條,都無法徹底斷絕鋌而走險的念頭。

    白了,對任何一樁惡行的懲罰,施加於凡人,震懾力都注定是有限的。

    在野蠻的舊時代,還可以對罪犯濫施酷刑,震懾力往往超過了死刑,但顯而易見,這在今已成為了一種駭人聽聞、至少無法公開實施的非常手段,凡人的刑罰上限,止步於死刑,這是任何法條都無法逾越的上限。

    更不用,在莫須有的怪異想法主導之下,聯邦社會的廢死呼聲,越來越高,一些州甚至已在程序上、或者事實上取消了死刑。

    取而代之的,則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對犯罪的震懾力大打折扣。

    不論犯下怎樣的罪行,懲罰,在當今時代以死為極限;

    然而另一方麵,鋌而走險的潛在收益,卻隨著文明的變遷而越來越高,幾乎沒有上限。

    在久遠的過去,一個膽大包的不法之徒,哪怕拋棄底線、肆無忌憚的攫取財富,甚至將國庫據為己有,也絕對無法獲得今日蟊賊們所獲的巨大利益,即便劫奪再多黃金,也沒有將其兌換為今這般優裕生活的物質基礎。

    一言以蔽之,麵對高度發達的現代文明,作奸犯科的收益,乃至能用贓款兌換到的極致享受,幾乎無窮無盡。

    然而這罪與罰的另一麵,對惡行的懲罰,卻從酷刑退化到死刑,甚至退化到監禁。

    利益與損失的平,完全失衡,又怎能製約那貪婪的心呢。

    當然,要製約惡行,除高壓態勢的嚴刑峻法外,還可以依賴一係列的製度。

    但再怎樣嚴密的製度,製定、實施、監督的仍然是人,這就決定了其不可能沒有一絲缺陷,現實中,更經常會千瘡百孔、漏洞百出。

    正是因為這樣的困境,在今日的聯邦,要完全杜絕凡人們的貪念、根除任何犯罪行為,根本就沒可能;

    不僅在實踐中沒可能,即便憑空幻想,能百分之一百抓獲所有罪犯、百分之一百執行懲罰的理想情況下,也一樣的沒可能。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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