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這種判斷,這種顯而易見的事實,在研發中心裏,卻有一些人至今還不明白。
直接的言論體現,對弗林特市發生的一切,在餐廳,工作室,健身房和員工俱樂部裏,方然時常都能聽到類似的言論,畢竟暴動是網上的一大新聞熱點,麵對民眾的憤怒,總有人頗不以為然,甚至認為那些人都是匪徒。
“……不管怎樣,搶劫超市就是犯罪,隻有無法無的家夥才幹得出!”
“要吃飯,除了領救濟外,更可以好好找工作;
如果搶劫也能原諒,我們還辛辛苦苦工作、老老實實上班幹嘛?一起去打劫超市就是了。”
“那些家夥幹嘛不一起去死啊……”
言論,如此刺耳,冷眼旁觀的方然懶得去辯論,他的時間寶貴。
隻在聽到時,內心暗自嘟噥幾聲“麻瓜”,甚或更不堪的稱呼,隻因他的確沒找到合適的詞語,來形容這些臀腦分離的家夥。
身為勞動者,卻站在有產者的立場上,這是一種怎樣的心態;
方然並無法體會,他能做的,僅僅是在工作和生活中,對這些人報以必要的警惕,畢竟他沒工夫去細細分辨,這些叫囂“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家夥,哪些是真的智商堪憂,哪些又是有產者的狗。
打劫超市,究竟是不是有罪,聯邦法條當然寫的明明白白。
然須知任何事情,一旦涉及到人的利益,客觀的對與錯,就根本不存在;
存在的,是每一個人的自身利益,和從自身利益出發的所謂“對”與“錯”之判斷,這種判斷,原則上必須以自身利益為衡量的最高標準。
舍己為人、大公無私的個體,統計上是不可能存在的,注定會被湮滅在曆史的長河中。
人類文明認同的唯一“絕對的對”,是人、人類、人類文明的存在和延續,除此之外,沒有任何經地義、自然而然的對與錯,然而這一最高信條,太過遙遠,現實中的絕大多數對錯判斷,都並不需要上升到這樣的高度。
那麽打劫超市,究竟算不算一種罪過呢,不同的人,理應有迥異的解讀。
研發中心的某些人,在表態時,工作中體現出的智商都到了九霄雲外,隻知道盲從聯邦的法條。
既然法條有罪,那麽,這就一定是有罪,全然沒想過所謂神聖的法-律,隻不過是統治者意誌的體現,對社會中的任何行為,法-律條文這有罪,也隻不過是統治者認為,這種行為於己不利,必須嚴禁。
即便聯邦的法律條文中,的確有若幹行,確乎是維係社會秩序、保障民眾權利的條款。
但也應該想到,這些條款,之所以能出現在法律中,也並非為保護民眾、而是這些條款對統治者也有一定的好處。
反之,倘若有某些規則,能切實保護聯邦民眾的利益,卻會觸動有產者、工場主群體的利益,那麽這樣的條款,會不會出現在聯邦法律文書裏呢。
隻消想一想多年難產的《聯邦控槍法案》,就不難猜得到答案。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