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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4 初見楊嗣昌】(2/5)

作者:軒樟字數:12886更新時間:2020-05-22 03:51:14

    優免丁糧,明朝官員、有科名者、為政府服務的儒士、吏員等人分別享有免除本身的差役及減免不同數額的田賦的特權,現除秀才之外,酌情加收,共44.4萬兩。

    這顯然就是所謂的“向士紳收稅”。

    以上兩條實際上是繼續增加田賦收入。

    平糴倉是地方州縣的儲備倉,平時每年入藏一定數量的糧、銀,饑荒時用於賑濟。現將其中一半收入上交中央。共14.6萬兩。

    抽扣工食,明初地方政府所需的人力都以“役”的形式強製從民間調發,後來逐漸取消強製性,改為地方政府加收工資即“工食銀”,從民間雇傭。

    “工食銀”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共67.9萬兩。

    馬夫祇候:類似工食銀,是將給地方官服務的馬夫等人的工資支出的一部分上交中央。近10萬兩。

    督撫軍餉、巡按公費,各省的督撫和巡按禦史以中央官員身份到地方上辦差,本無直接的地方財政收入可以支持,按例地方上要調撥辦公經費,且督撫辦案有罰金之權,也可充當經費。

    現將這些經費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共19.8萬兩。

    中央從地方財政中爭奪收入。

    房產交易稅,稅率2%,額征近29萬兩。

    典鋪酌分,將各省的典當鋪按資產分成5等,每年分別征稅10-50兩不等,額征19.5萬兩。

    以上兩條可是向金融、房地產兩大暴利行業征的稅啊,又不影響“實業”。

    準許民眾捐銀130兩買生員身份,未見定額。生員可以不納丁銀,這實際是在出賣一種免稅特權。

    規定稅額很詳盡,然而地方財政能力有限,每年還是隻能交上來60多萬兩。

    到崇禎二年戶部開始做預算,把雜項重新規定為97萬兩,顯然是現實麵前的無奈舉動。

    這次預算把之前征不上來的“督撫軍餉、巡按公費”減去了,但崇禎四年預算中重新出現了這項,並開始征收“生員優免”40餘萬兩,向之前仍然賦予免丁役特權的生員下手。

    鹽課鹽課加征是天啟元年戶部主管遼餉的官員新餉司郎中楊嗣昌提出來的。

    當時明廷使行“綱法”,規定一批固定的商人每年認購鹽引。

    本來商人在認購鹽引時就要交納“餘鹽銀”,實際上是政府失去了一部分灶戶、鹽田的控製權,反而將這筆錢轉嫁到商人頭上,現在認購鹽引時還要交額外的遼餉,天啟3年遼餉數據中有“鹽引銀”32萬兩,可能就是天啟元年定下的數目。

    天啟4年5月曾加征鹽課54.7萬兩,但這筆加征持續時間不詳,且後來敘述遼餉者都未提到這筆加征,很可能是其它名目下,比如修三大殿、修皇陵的加征。

    之後又有一些陸續的加征,實際數額不詳。

    崇禎三年將之前的鹽課加征都歸入遼餉,並將額數增加到94萬兩。

    明代在水路交通集散地設有鈔關,對過往船隻根據載貨量進行征稅。有的鈔關還同時征繳對商人貨物征收的“商稅”。

    天啟元年在原額34.5萬兩的基礎上加征6.5萬兩,天啟5年增加2處鈔關,並加征13.5萬兩。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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