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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永曆十一年(十一)(1/4)

作者:張維卿字數:12302更新時間:2019-06-30 12:32:37

    “廈門與大員之間,業已保持多年友誼。雖彼此隔海相望,然而互相尊重,密切聯係,猶如親戚。今後,我願長久保持友誼,不忘前情。

    我因養兵甚眾,為籌措糧餉,常遣帆船赴海外各地貿易。凡我商船所到之處,皆受當地臣民誠心相待,正如我國對待來華貿易商民一樣。當地官員常托其帶來函件禮物,我亦以複函送禮回敬。閣下對此甚為明了。

    據聞,國馬尼拉人欲以不誠實手段進行貿易,欲吞沒一切貨物於頃刻之間,而不願建立持久而穩定之貿易關係……對商民不以禮相待,而是死因虐待,劫其財物。

    數年以前,馬尼拉人殺我臣民,奪我船貨,如今當我商船到彼,仍如此對待,貿易時為所欲為,或搶奪貨物不付款,或不按價格隨意付款……對過去這一切,我均不念舊惡,望其改邪歸正,不再橫行霸道,恢複長期以來公平貿易,然而此皆未能奏效,其仍繼續為非作歹……其用心之醜惡,猶如狗犬覓食一般。

    倘若現今我繼續派遣帆船前去貿易,其心必會變為……,為保險起見,我決定不再與其往來。至今,我仍與其他地方保持友好關係。唯對馬尼拉發布一道命令,今後禁止與馬尼拉通商,並終結其商務禮儀。此令必須嚴格執行,所有商民不得運往任何貨物,甚至連船、片板也不準開往馬尼拉。

    然而,我擔心仍有一些在大員的人或由踏出來大員者請求閣下準其赴馬尼拉,或赴馬尼拉附近地方,即特肯富、可克泊、澎吉、西蘭、倍根等地。為此特懇請閣下不準其申請,沒收其帆船及貨物,並請閣下考慮給予適當處罰,不準其違反禁令。

    因我對馬尼拉人甚為憤怒,深信閣下也有同感……與我親善之人仍可友好相處。閣下與我同心同德,互相幫助,親同手足。倘若閣下準許商民同上書地方來往貿易,我則視之為閣下不聽忠告,亦即閣下不願一如既往維持互相之親密友誼。然而由於彼此間建立多年之親密友誼,我不相信閣下會準許商民前往貿易。

    我真誠坦率告訴閣下上書意見,盼望閣下答複。”

    書信的措辭,看似非常親密,實則是滿目的外交辭令。鄭成功向荷蘭在台灣的當局隻是明了一個觀點,那就是馬尼拉的西班牙人欺人太甚,所以他要給他們長長記性。而對荷蘭人這邊,隻是希望荷蘭人能夠與其達成一致,一起對西班牙人展開禁航行動。

    這封書信,乃是鄭成功與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之間的往來信函中的一封。原本的曆史上是公元1655年8月17日送到當時的荷蘭的台灣總督卡薩的案前,但是由於鄭氏集團在永曆七年和八年的大動作,以及永曆八年下半年收複閩省後背上的巨大包袱,使得鄭成功並沒有如曆史上那般下定決心,並付之於行動。

    時間拖到了永曆十一年,隨著福建緩過勁兒來,鄭成功便立刻對西班牙人下手。不過,這時候,荷蘭的台灣總督已經不是卡薩了,而是一個叫做弗裏德裏克*揆一的瑞典人。

    其人是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的貴族出身,後來加入了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經曆了各種職階,到公元1645年,也就是甲申次年的弘光元年,已經是升遷為巴達維亞的高級商務,並且在兩年後被任命為日本出島商館館長,為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負責日本的貿易事務。待到了今年,剛剛三十七歲的他已經是荷蘭的台灣總督,比之發來這封信函的鄭成功隻是大了四歲而已。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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