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5日,星期一,下午,米花町,元太家附近的一座綜合商廈內。
救護人員帶走了染田大典,高木警官和佐藤警官讓柯南五人打電話通知家長來做筆錄,元太三人卻不想這麽做。
佐藤警官問道:“你們這是為什麽”
元太道:“因為要是讓媽媽知道了,會被很久的。”
高木警官哭笑不得道:“可你們是殺人未遂事件的受害人啊,如果不去做筆錄,怎麽定犯人的罪呢”
光彥道:“上次巴士劫持事件中我們就沒有做筆錄啊。”
佐藤警官道:“上次有很多受害人,有沒有你們的筆錄都沒有關係,這次隻有你們啊。”
聽佐藤警官這樣,元太三人隻好同意打電話回家了。
之後,柯南五人家長到警視廳做了筆錄,而目暮警部在誇獎柯南五人幹得不錯的同時,再次對他們的家長進行了教育,讓他們管好孩子,不要讓孩子們做危險的事情。
後來,警方調查後發現染田大典的事情非常不好辦。
染田大典不承認自己是連續強盜事件中的強盜,警方在染田大典家裏也沒有找到與連續強盜事件相關的財物,推測他搶到錢就花掉了。連續強盜事件中的受害人從沒見過強盜,元太並沒有見到連續強盜事件中的強盜作案後脫下摩托車頭盔後的樣子,染田大典是連續強盜事件中的強盜隻是臆想的一麵之詞,所以指證染田大典是連續強盜事件中的強盜的證據不足,強盜罪名不成立。
有關騎摩托車撞元太的事情,染田大典他當時沒有看見元太,不是故意要撞元太,警方拿不出他當時看見元太的證據,而元太沒有受到傷害,事件沒有受害人,所以染田大典沒有罪。
不過染田大典闖紅燈有真憑實據,闖紅燈罪名成立,違反交通法規。
關於摩托車主聯係方式有誤,染田大典他不心填錯了。
恐嚇電話的來源查出是一個電話亭,但沒有證據證明是染田大典做的。
廣告牌掉落事件,同樣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是染田大典做的。
染田大典用匕首攻擊警察意圖逃跑的人證物證俱在,但佐藤警官和高木警官都沒有受傷,染田大典也沒有逃成,這種未遂罪的刑期最多要到三個月。
毛利聽目暮警部了以後告訴了蘭,蘭找了妃英理,妃英理研究過以後告訴目暮警部,染田大典闖紅燈,造成多部來往車輛遇險,可以定他有意往來危險罪,並讓目暮警部調查染田大典在闖紅燈時是有意還是無意的。有意是指紅燈時是停下的,然後突然啟動;無意是指紅燈時是才到紅燈前,沒有停。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