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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初夜權的歸屬問題(1/2)

作者:如日初升字數:4140更新時間:2021-05-05 15:42:59

    基督教會在西歐獲得勝利之後,人們的生活逐漸與宗教不可分離,自然而然地,教會自己定製的法律影響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麵麵,盡管有時候這種法律對於上層貴族仍然有“網開一麵”的時候,而且不是偶爾的現象。

    但是,對大部分民眾來說,遵守教會的法律穩定了他們的婚姻,也使二人在艱難的年代能夠彼此扶持,教會法律後來逐漸規定要征得新娘的同意才能結婚,這無疑是個進步,至少給了女性說不的權利,盡管有時候說不也是白搭,說了跟沒說一樣。

    因此在這個時候,由父母促成的婚姻仍然占據著多數。

    而關於結婚的年齡,教會規定能男子結婚不得低於十四歲,女子結婚不得低於十二歲歲,這個規定在今天看來屬於早婚。

    但是在那個醫療衛生不發達的年代,本身嬰兒的成活率就低,很多母親難產而死,其次兒童在長成十多歲的時候,又是事故頻發的年歲。

    因此,真正成人到十八歲之後是不容易的,有些貴族家的孩子們還沒出生就會被訂婚,真正結婚的時候卻是要長到規定的年齡才可以,能夠和什麽樣的人結婚這也是很有講究的。

    在日耳曼人的法律中,很早就有禁止近親結婚的條令,同時禁止與有夫之婦結婚以及與其他社會階層的子女的婚姻也是被禁止的。

    法蘭克墨洛溫王朝的一位國王希爾德貝特曾經頒布敕令,禁止王室的隨從與兄弟的妻子、妻子的姐妹以及與父母有血緣關係的人結婚,與父親的第二個妻子結婚的人要被處以極刑,當然,我們不會說日耳曼禁止近親結婚的理由是因為他們發現這樣做會讓家族中隱性的致病基因在所生產的後代中表達出來。

    之後教會法律後麵則嚴格定義了近親結婚的範圍,按照與祖先的親疏關係來確定直係和旁係,夫妻和他們的兄弟姐妹是第一層關係,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的子女是第二層關係,以此類推。

    教會法起初禁止第七層之內的親屬有姻親關係,後麵則改到第四層,但是,根據這條法令,貴族中的許多人將難以找到合適的對象,或者更確切地說,貴族們不願意讓自己的財富一代代稀釋,他們中仍然夾雜著很多的近親婚姻。

    在後期中,近親結婚也成為得以讓教會批準夫妻二人離婚的正當性理由,法王路易七世與“歐洲之母”埃莉諾離婚就是因為此項緣由,因為根據教會的法律,婚姻是神聖的,一旦二人結合,就不可再離婚。

    當然了,教會的教律是這樣規定的,但是俗話說得好刑不上貴族,所以這些教律大多數也是名存實亡的。

    雖然如今生活在歐洲大陸,但是不知道怎麽的,他骨子裏的亞洲思維還是揮之不去,因此蒂姆看著辛西婭說:“我會好好保護你的,隻要我在。”

    “我也會忠誠於你。”辛西婭聽了蒂姆的話先是一驚,接著是心中狂喜:“對了,陛下,如果我們結婚第一晚的時候,我不希望那些主教或者其他神職人員來幹涉。”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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