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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唐婉判刑(2/2)

作者:小唐昵子字數:9140更新時間:2019-07-11 06:25:38

    (1)可以申請獨任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等回避;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去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

    (3)可以自行辯護;

    (4)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被告人龔磊上述各項權利,已在送達起訴書時向你解釋清楚,你是否申請回避?”

    龔磊回複:“不申請回避。”

    審判長又問:“被告人唐婉是否申請回避?”

    唐婉答:“不申請回避。”

    她又接著問了其他兩個人,得到相同答案後宣布。

    “ 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台下一男子站了起來。高聲宣讀法檢起訴書。

    宣讀完畢後,審判長接著問:“被告人龔磊,你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犯詐騙罪的罪名有無意見?是否自願認罪?”

    龔磊低著頭說:“沒有意見,自願認罪。”

    審判長看了他一眼繼續道:“本院決定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在庭前已征得你的統一,現在是否還同意?”

    “同意。”

    “你是否知悉認罪可能導致在三年以上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幅度內被判處刑罰的法律後果?

    “知道。”

    審判長又把目光停在唐婉身上,“被告人唐婉,你對被指控的犯罪……”她問了她相同的問題,唐婉重複著龔磊的回答。她又單獨詢問了剩下的兩個被告人。之後又高聲宣布。

    “被告人龔磊、唐婉、趙寒梅……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均表示自願認罪,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庭對本案的審理作如下簡化:1、公訴人可以摘要宣讀起訴書;2、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3、公訴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4、對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5、控辯雙方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沒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圍繞罪名確定和量刑問題進行。”

    之後便是單獨的法庭審訊的時間,唐婉是第二個被審訊的,她認真聽著審判長的問話,很誠實的交代了所有的犯罪經過。

    法庭辯論之後,審判長做出了判決。

    “被告人龔磊、唐婉、趙寒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自願認罪,並對xx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適用法律均不持異議,據此,本庭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龔磊、唐婉、趙寒梅……詐騙一案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適用法律等均予以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龔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唐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緩刑三年……

    二、被告人龔磊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五萬四千元,被告人唐婉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四千元,被告人……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被告人龔磊、唐婉、趙寒梅……依照法律規定,你們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xx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今天係口頭宣判,判決書在閉庭後五日內送達。 ”

    “現在閉庭。”審判長說完站起來敲了一下錘子:“帶被告人龔磊、唐婉、趙寒梅和……退庭。”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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