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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4章 招標VS長協(1)(2/3)

作者:六千來世字數:6592更新時間:2022-09-26 08:28:26

    但由於長期市場走勢誰也看不清楚,簽署一個期限特別長的、價量都確定的合同並不現實——因為即使你對於你的行業需求可以看明白,但是對於行業外的匯率等因素的變化和風險也是難以把握,因此在長期合同上,不是所有要素都是定死的。

    地球人都知道,像這種長期合同如果確定價格不確定供貨量則沒有執行意義,因為未來如果漲價賣方就不會低價賣了而如果跌價買方就不會高價買了,因此長協的格式都是定死了供貨的數量或采購的數量,而價格卻是一年一談——事實上,對於那些期限隻有二三年的短期合同,價格也沒有一年一談的必要,

    而長協的期限一般達到5-10年,甚至達到20-30年,為了能擁有長期穩定的一個供銷關係,使雙方的利益都得到一種保障,因此采用這種“既定購買” “實時價格”的模式,從邏輯上來說,是沒什麽問題的。

    可能有人會問,如果每年的長協價格談不攏,長期協議不就不能履行而無效了嗎?

    答案是當然不會!

    因為如果價格談不下來,最後是要進入司法程序確定價格。

    而這些年來華夏的鐵礦石談判處境之所以很被動,就是因為如果談判不成通過司法程序確定價格的話,能夠成為價格確定依據的就是市場實際成交的價格數據——也就是說,這時候可以作為比照的是其他的長協價格。

    而很不巧,在鐵礦石這一塊,這些年來,國際上最常拿來做價格比照的,就是島國與三大礦山達成的長協價格(雖然島國一度是全球僅此於華夏的第二鐵礦石出口國,但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用島國的長協價格來做比照,就是個天坑!——要知道,島國一方麵屬於資源極貧國家,但另一方麵,它們全球第一的GNP,卻有相當大一部分投在了海外礦產資源這一塊,與三大礦山更是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聯,因此他們的鐵礦石長協價格充滿了【左手交右手】的味道,完全不具備真實的參考價值。)

    話題轉回來,在長協模式下,隻要有一家鋼廠先與某個礦山達成協議,其他礦山和鋼廠就基本上隻有跟隨了,因為如果談判破裂進人司法決定價格的程序,國際法庭或仲裁庭能夠依據的就是已經達成的長協價格,因此談判的空間實際上在有人達成長協價格的情況下就基本關閉了。

    所以當初被國內報紙大加讚揚的,華夏寶鋼要爭取所謂的“首發定價權”,主動大大地提價優先簽署合同,根本不是什麽華夏影響力的表現,對外宣傳要爭得定價權雲雲,實在是狠狠地忽悠了大眾一把。

    由於長協模式規定了華夏企業每年必須采購的數量,一旦采購量沒有達到規定就是違約,因此在原本的曆史軌跡中,2008年經濟危機之下,華夏的鐵礦石壓港,使得華夏減少了長協的購買量,沒有達到長協約定采購量,所以力拓開出90億美元的違約追索——這一下把囤積鐵礦石待漲的某些人逼得雞飛狗跳,這才鬧出泰XX和力拓魔都辦事處4名員工的那些幺蛾子出來,最終使得華鋁二次入股力拓功虧一簣。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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