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施救行為必須是自願的,不能是基於既有的義務而為的行為。
意思是啥呢,就是任何一個船員,既然決定了出海,就必須得要心甘情願的遵守一些大海上的規矩,否則的話,就別到這片海上來謀生。
要救人,就要拚盡全力去救,不能夠是因為義務而做做樣子。
這事李軒是非常清楚的,甚至還知曉一些桉例。
曾經,在北海海域就有一艘船舶在拖移過程中翻沉,船上有一人落水。
附近兩艘貨船,一船因見死不救,直接被海事局開出了不履行救助義務罰單,另一艘船因為勇敢施救而獲得了海事局的表彰。
當時這件事鬧得還挺大,還上了新聞。
記者從海事局了解到,當時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接報,在斜陽島以南約六海裏,一艘無名拖船在拖帶無動力船舶的途中,因海上風浪影響造成船隻翻沉,船上一人落水,請求救助。
接到求助電話後,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發現在距離遇險船舶僅三海裏處有一艘船隻正在行駛。
海事局稱,搜救協調員立即通過信號與附近船隻取得聯係,協調其調頭駛往指定海域搜救落水人員,並為那艘路過船隻提供了落水人員位置、航向和距離。
但那艘路過船隻值班駕駛員直接無視搜救中心指令,執意保向保速繼續航行,拒不履行海上人命救助義務。
隨後,距離事發海域西南方向約八海裏的另外一艘船隻接到搜救指令。
當那艘路過船隻船上船員接到指令時,其實是已經駛過事發海域的。
當時海上的風浪大約有八級,而且天色已晚,如果再遲海上就沒有亮光了。
於是船上的十四名船員立即分工合作,快速掉頭進行營救。
所幸最後落水的人被救了起來。
路過船隻在發現落水人員時,他正漂浮在一塊泡沫板上。
路過的救援船隻在慢慢靠近後,將安全繩索拋給落水人員係上,然後船員再慢慢將其拉上船,營救成功後大家都非常高興。
事後,海事局依法對第一艘路過,但見死不救的船隻做出了非常嚴厲的處罰。
當事船隻的當班駕駛員也因為違反了我國船員條例的相關規定,不僅拒不執行搜救任務,且未如實將搜救信息及時向船長匯報,造成船隻未遵循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揮參與搜救行動而受到了非常嚴厲的處罰。
在海上,人命救助不像陸地上一般,救是情分,不救是本分,而是每艘船舶、每位船員都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不承擔這個責任,是違法的。
這個聽著有些玄乎,甚至不可思議,但卻是確確實實存在的,而且被無數跑海的人擁護。
沒辦法,因為大海實在是太危險了。
這是一份生命的保障。
隻要是跑海的人,就沒有一個敢保證自己一輩子無災無難的。
今天自己遇到別人有難,必須豁出命去救沒事。
下次遇到自己有難了,別人也肯定會豁出命來救自己。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