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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9章 情何以堪(2/3)

作者:顧小七字數:13652更新時間:2019-10-18 02:21:40

    由於披著合法的“羊皮”,采礦者更加肆無忌憚地亂排泥漿,泥漿覆蓋田地、道路、堵塞河道。馬口村通往站裏的水泥橋麵,泥漿超過地麵近1米;由於兩旁泥漿堆積,水泥路終年成了一條水渠;馬口片通往信江的省道上,拉礦土的車輛晝夜不停,天晴時泥塵滿天,覆蓋路旁幾公裏遠;下雨時路滑如鏡,大小車輛動彈不得,就連行走也會栽跟鬥……

    或許有人會說“你們不賣地給人家,人家是做不了礦的。”這句話聽起來是合情理,意思是礦區群眾自作自受。

    而實際情況是我們很多群眾都不願意失去青山綠水,更不願意失去養育繁衍子孫後代的這片土地,但是在強大的礦霸“黑勢力”的淫威下,無可奈何啊。

    礦區群眾因不肯賣地被礦霸“黑勢力”毆打的事件罄竹難書。礦霸馬三強的強發礦業有限公司,惡意收購那些群眾關係複雜、土地有糾紛、具有高開采價值的礦點,對上有錢,對下有拳,利用“黑勢力”不服打服,所到之處群眾聞風喪膽,這就是礦霸馬三強的強發礦業有限公司在馬後片開采高嶺土占絕對優勢的原因。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受礦霸馬三強的強發礦業有限公司侵占土地被毆打的群眾就有四十餘人次,毆打的方式有拳打腳踢、刀砍棍傷、強迫溺水等,十八般武藝樣樣俱全。受害者當中男女老少、孕婦都痛下毒手,令人發指,天人共憤啊!

    敢問隆江集團國土資源局局長潘文道你這個領導老爺,手持隆江集團國土資源局局長的領導印,頭上頂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法,你竟是如此的濫用職權、貪贓枉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工、工作人員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處罰:(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法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礦霸馬三強的強發礦業有限公司毀壞農田數百畝,且欺淩百姓,作惡多端,危害群眾生命財產,民憤沸騰,怨聲載道。

    礦區群眾聯名上書請願:希望高層人民集團派出清廉領導員實地徹查,將礦霸馬三強連同貪汙瀆職的隆江集團國土資源局局長潘文道以及環保局、安監局等領導商勾結的腐敗分子繩之以法,還我青山綠水,還我耕地農田,還我交通道路!否則,我們將“黃沙百戰穿金甲,不破婁蘭終不還”,直至問題得到徹底解決……

    看完這疊厚厚的材料,顧雨薇徹底失眠了!

    看完這疊厚厚的材料,顧雨薇徹底失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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