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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五七 群體事件(1/2)

作者:袤一字數:4162更新時間:2022-08-18 01:16:50

    第七五七群體事件

    正如吳昊所料想的那樣,閻慶出事後,第二天,也不知道是什麽地方冒出來三十多名家屬來,頭一天把城管大門給堵上不說,還砸了一些辦公設施,第二天直接來到縣政府,差一點沒把縣政府的大門給堵上。

    提的條件,更是獅子大開口:一百萬的補償不說,閻慶的老婆還提出要進公務員編製。他的父母要求縣裏在濱海給買一套一百平以上的房子等等。

    而在與白鐵和趙本水的談判中,閻慶的老婆,那個叫柳蘭的女人,更是直接威脅說,如果不答應她的這些條件,就把孟莎縣長勾引自己老公的醜事公布出來。

    事情到了這一步,可就不是白鐵和趙本水能夠解決得了的了,已經成為縣裏的一件群體事件。兩個人不得不向吳昊匯報。因為此時孟莎還在醫院置留觀察,而嚴家奇雖然還沒有到政協報道,實際上還是常務副縣長,但他一聽說孟莎遭遇車禍、閻慶家三十多人圍攻縣政府的消息後,幹脆請了個病假,不來上班了。

    所以,代理縣長的擔子隻好落在常委副縣長吳昊的頭上了。

    吳昊聽完白鐵和趙本水的匯報,沉思了一會問道:

    “白縣,按著治安條例,這三十來人中,有沒有夠上拘留條件的?”

    “有,當然有了,有那麽三、五個年青人,並不是閻慶的親屬,是這次事件的策劃者,已經達到了刑事拘留的條件,如果按著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來衡量的話,最少有一位可以直接判刑。要不是怕把事情弄大,我真想把這幾個挑事的人抓起來。”白鐵憤憤的說道。

    “現在手裏有證據嗎?”吳昊問道。

    “已經收集了一些,無論是刑拘,還是直接判刑,證據絕對夠了。”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強行侵入國家機關的活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我這麽理解對嗎?”聽白鐵這麽一說,吳昊一下子想起來自己惡補的那些法律條款來。

    “是的,所謂聚眾衝擊是指在首要分子糾集下,多人強行衝闖國家機關門禁;包圍國家機關駐地;用石塊、雜物投擲、襲擊;切斷電源、水源、電話線等;堵塞通道,阻止國家工作人員出入;強占辦公室、會議室,辱罵、追打工作人員;毀損公共財物、毀棄文件、材料;強行侵入、占據辦公場所拒不退出等。以上的這些行為,閻慶這三十來人家屬幾乎全都占了。

    這些人聚眾衝擊的是國家機關而不是一般的社會組織,是大青縣的政府辦公機構,還有城管大隊。這種行為已經在社會上造成了很大影響,所以,對首要分子抓捕完全符合法律標準,已經構成衝擊國家機關罪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對這些人的行為,在這幾天裏,我們做了大量的工作,道理已經講得再明白不過了,但仍然執迷不悟,而且大有擴大的趨勢。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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