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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工資

作者:王宇紅, 趙亮字數:2270更新時間:2019-09-21 08:02:44
一、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簡稱工時,是指勞動者為履行勞動義務,應當從事勞動的時間。具體是指勞動者每日工作的時數和每周工作的時數。 (一)一般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製度。對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對工時製度的規定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勞動法確定的工時製度,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時製度。 (二)關於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或勞動者協商可延長工時,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時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時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勞動法》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規定的限製: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休息休假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勞動者的休假分為兩種:節日假和年休假。節日休假主要包括勞動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等;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工資 工資是用人單位依國家規定或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以法定方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通常包括計時工資、計價工資、獎金、津貼等。 工資分配的原則是: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自主確定原則,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工資水平逐步提高原則,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工資水平;國家對工資總量宏觀調控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作報酬。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製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的因素有: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生產率;就業狀況;地區間經濟差異。 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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