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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勞動爭議(1/2)

作者:王宇紅, 趙亮字數:3722更新時間:2019-09-21 08:02:45

    一、勞動爭議的概念和處理原則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實現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具體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因履行勞動合同,企業開除、辭退職工,職工辭職、自動離職,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方麵發生的糾紛。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解決勞動爭議的機構

    (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用人單位依法成立的調解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群眾性基層組織。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三方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並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主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的,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縣、市、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在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時,組成仲裁庭具體處理勞動爭議。通常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員、2名仲裁員組成。對重大、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對簡單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則可以僅指定1名仲裁員處理。

    (三)人民法院

    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可以通過司法程序來解決,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按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解決勞動爭議一般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沒有經過仲裁的,法院不受理起訴。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請。應當注意法律規定的時限是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麵形式申請勞動仲裁。實踐中不少當事人往往忽視這些法律規定。

    仲裁庭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裁決。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就必須履行。生效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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