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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社會保險法(1/5)

作者:王宇紅, 趙亮字數:13236更新時間:2019-09-21 08:02:46

    社會保險是整個社會保障製度的主體、核心。它作為一種社會經濟製度,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並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自身實踐活動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完善的社會保險體係作為現代化社會的一個重要標誌,在社會經濟運行中起著“減震器”和“安全網”的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險的作用愈來愈重要。

    一、社會保險概述

    社會保險作為立法製度出現,始於19世紀80年代的德國。1883年,德國頒布《疾病保險法》,標誌著以社會保險為核心內容的現代社會保障製度的產生。1883-1889年間,德國在首相俾斯麥的主持下,製定了疾病、工傷和年老三項社會保險立法,從而成為世界上建立第一個社會保險製度的國家,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曆史。到目前,世界上有160多個國家實行了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在我國過去又稱為勞動保險。1951年由政務院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開始正式成立新中國社會保險製度。1953年對條例做了修正,修正後的條例的頒布,標誌著新中國社會保險製度的誕生。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將勞動保險改稱社會保險,以適應國際慣例和改革開放的需要。

    二、社會保險的概念及特征

    (一)社會保險的概念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幫助公民抵禦種種生活危險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社會保險的項目一般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遺囑保險和護理保險。

    (二)社會保險的特征

    1.強製性

    國家通過立法,強製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繳費等義務。勞動者在滿足一定資格條件後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任何法定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2.共濟性

    社會保險實行互助共濟,按照大數法則,在整個社會的範圍內統一籌集和調劑使用資金,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均衡負擔和分散風險。社會保險的覆蓋範圍越大,抵禦風險的能力也越強。一般而言,社會保險費用應由國家、用人單位、個人三方共同負擔,並在較高的層次上和較大的範圍內實現社會統籌與互濟。

    3.普遍性

    一般來說,國家建立社會保險的目的,是保障所有國民或勞動者在遇到年老、失業、疾病、工傷、生育等各種風險時,都能夠從國家或社會獲得一定的物質幫助的服務,以維持基本生活,從而促使整個社會協調、穩定地發展。

    4.保障性

    保障性,就是保障人們的基本生活,以從根本上安定社會秩序。社會保險的作用,就是對勞動者的收入起到保障作用,使其失去勞動收入後,仍能生活。這種保障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有一定的限量,隻解決基本生活所需;二是資金來源有保證,最後政府要承擔相應責任。

    社會保險與保險公司辦理的商業保險都具有互濟性,它們之間的區別在於:首先,社會保險強調強製性,普通商業保險著重自願性;其次,社會保險具有福利性,由非營利性機構管理,普通商業保險講究營利性,由具有營利目的的保險機構經營;再次,社會保險的保費主要采用國家、集體、個人分擔形式、普通商業保險則由投保人投保;最後,政府承擔的責任不同,社會保險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政府對社會保險承擔最終的兜底責任,商業保險則受市場競爭機製製約,政府主要依法對商業保險進行監管,保護投保人的利益。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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