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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聯合國應對氣候暖化的對策(1/5)

作者:郭子中字數:11598更新時間:2019-09-21 10:56:48

    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極端惡劣的氣候日漸增加,如暴雨、洪澇、沙塵暴等,而荒漠化的加劇、生物多樣性的減少、湖泊水位的下降、海平麵的上升、冰川的消融以及水資源的枯竭等也日益突出,凡此都是人類必須共同麵對的挑戰。這就需要一個公共機構,來對地球的環境問題進行評估和分析。於是,在1988年由聯合國世界氣象組織和聯合國環境署共同發起,成立了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

    一、《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不僅僅是科學問題和環境問題,在氣候變化領域的國際談判則更是政治和外交問題,談判的實質是各國爭奪未來在能源發展和經濟競爭中的優勢地位。聯合國氣候談判的第一個成果便是1992年6月4日在巴西裏約熱內盧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這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麵控製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以應對全球氣候暖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

    1.《公約》的建立

    《公約》於1992年6月4日在巴西裏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發展大會上由150多個國家通過,並於1994年3月21日生效。中國於1992年簽署該公約,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書。至2009年8月止,已有192個國家批準了《公約》,常設秘書處設於德國波恩。

    《公約》是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第一個有法律約束的國際協定。其目的是控製大氣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溫室氣體的排放,將其濃度穩定在使氣候係統免遭破壞的水平上。由於全球氣候變化與能源、工業、土地利用、森林等重要基礎經濟資源密切相關,因此《公約》也促進了全球氣候問題與國際能源、貿易、投資等重大問題的相互滲透和相互影響。

    2.《公約》對參與國的分類

    由於現存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排放約有70%~80%是由發達國家在其發展過程中帶來的,且他們的發展已經達到高度成熟的階段。發展中國家要達到可持續增長,如果沒有大量的資金和技術協助,不可能在較短的限期內使排放量達到規定目標,甚至開始削減排放量。因此,必須對參與國進行分類:

    (1)工業化國家:這些國家答應以1990年的排放量為基礎進行減排,承擔削減排放溫室氣體的義務。如果不能完成削減任務,可以從其他國家購買排放指標。

    (2)發達國家:這些國家不承擔具體削減任務,但承擔為發展中國家進行資金、技術援助的義務。

    (3)發展中國家:不承擔削減義務,以免影響經濟發展。可以接受發達國家的資金、技術援助,但不得出賣排放指標。

    3.《公約》列出的39個工業化國家名單

    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加拿大、克羅地亞、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利亞、歐洲經濟共同體、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日本、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新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烏克蘭、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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