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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波濤洶湧的減排戰爭(1/5)

作者:郭子中字數:20958更新時間:2019-09-21 10:56:49

    一、碳排放的來龍去脈

    1.碳排放

    碳排放是對溫室氣體排放的一個總稱或簡稱。溫室氣體中最主要的氣體是二氧化碳,因此用碳一詞作為代表,便於民眾的理解。多數科學家和政府承認溫室氣體已經並將繼續給地球和人類帶來災難,所以“控製碳排放”、“碳中和”這樣的術語就成為容易被大多數人所理解、接受,並采取行動的文化基礎。人類的生產生活一直都在排放二氧化碳,如何通過有節製地生活,以及如何通過節能減汙的技術來減少工廠和企業的碳排放量,成為21世紀初最重要的環保話題之一。

    燃料本身就是有機碳氫化合物,碳排放不僅僅是燃料的燃燒會產生,人口的增加、經濟的增長也是使碳排放增加的原因。《京都議定書》規定,從2008年到2012年期間,主要工業發達國家應將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而基於“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前不需要承擔減排任務。2005年1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並產生了三項域外減排的靈活履約機製,即聯合履行、清潔發展機製(英文縮寫“CDM”)和排放貿易,其中隻有清潔發展機製牽涉發達國家。其核心在於發達國家可以通過這三種機製在本國以外取得減排的抵消額,從而以較低成本實現減排目標,緩解其國內的減排壓力。

    清潔發展機製這種以“資金 技術”換取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機製,本來是一種雙贏乃至三贏的合作方式,為什麽被一些有識之士稱之為“減排戰爭”呢?其實如果了解一下近幾年國際間在減排上引起的爭執,就知道減排問題實際上是一場看不見硝煙的戰爭。例如在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歐盟與各小島國集團、傘形集團以及發展中國家三方就進行了激烈的對抗。雖然其結果為《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雙軌製得以延續,使清潔發展機製得以保留,但並未形成任何實質性的協議。對於發達國家的“賣空現象”,沒有對應的控製機製,對例如發達國家把得到的減排份額賣出去,而自己沒有減排等行為,《京都議定書》則缺乏徹底的約束。

    2.碳稅

    碳稅簡言之,是指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稅。它以環境保護為目的,希望通過征收碳稅削減二氧化碳排放來減緩全球變暖。碳稅通過對燃煤和石油下遊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產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稅來實現減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與總量控製和排放貿易等市場競爭為基礎的溫室氣體的減排機製不同,征收碳稅隻需要額外增加非常少的管理成本就可以實現。

    由於與全球氣候變化聯係在一起,碳稅在理論上被設定為需要一個全球性的國際管理體製,以實現最優產出,但這並不是必然的。一個國家或地區在確定排放限額及減排目標的情況下,在國家或區域的層麵實施碳稅具有相當的優越性。例如歐盟就正在討論實施統一碳稅以彌補2005年1月實施的碳排放貿易體係(ETS,Emission Trade System)的不足。

    征收碳稅的目的在於校正市場失靈帶來的效率損失,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如果通過政府采用經濟手段從宏觀上對市場進行幹預,雖然政府並沒有直接對環境加以管製,但在一些經濟學家看來這也是多餘的,因為他們認為市場理性完全可以自行克服環境與資源問題,市場價格機製及技術進步即可改善資源的配置效率。他們並不否認,公共資源問題上存在市場失靈問題,但這完全可以通過明晰產權關係來加以解決。當產權界定明確,而又有了適當的價格而非采取補貼的形式時,環境惡化的問題就能得到解決。這種通過生態私有化,使環境與生態資源融入經濟體係,通過自由市場來管理公共資源的方式,被稱之為“自由市場環境主義”。這一看法。更多地強調了市場效率配置有利的一麵,其論述中采用的經驗數據是帶有市場偏好傾向的,其中的偏頗和缺失顯然難以避免。他們無疑忽略了一個問題,然而又是十分重要的問題,大氣是全體人類共有的資源,其產權的界定是相當困難的,碳稅有可能不是最好的但卻是比較有效的方式。而且,不容忽視的是,完全采用產權明晰化的方式,隻能在極端的條件下達到最優排汙量。不過,有必要指出的是,在總排放上限確定的情況下,通過分配排放權和排放權的貿易製度,在理想的狀況下,也可以采用產權管理途徑實現外部成本的內部化。

    3.碳交易與碳交易市場

    碳減排是可以進行交易的,有了碳交易就產生了碳市場,國際碳交易市場是一個由人為規定而形成的市場。碳市場最重要強製性規則之一的《京都議定書》規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附件一國家的量化減排指標,即在2008—2012年間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減5.2%。

    碳市場的供給方包括項目開發商、減排成本較低的排放實體、國際金融組織、碳基金、各大銀行等金融機構、谘詢機構、技術開發轉讓商等。需求方有履約買家,包括減排成本較高的排放實體;自願買家,包括出於企業社會責任或準備履約進行碳交易的企業、政府、非政府組織、個人。金融機構進入碳市場後,也擔當了中介的角色,包括經紀商、交易所和交易平台、銀行、保險公司、對衝基金等一係列金融機構。

    碳市場是碳交易的市場。現在國際倡導降低碳排放量,各個國家有各自的碳排放量,即允許排放碳的數量,相當於配額。有些國家(如中國),實際的碳排放量可能低於分到的配額,或者由於環保做的好的國家實際的碳排放量低於配額,那麽這些國家可以把自己用不完的碳排放量賣給那些實際的碳排放量大於配額的國家。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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