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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管理與教學工作的調整(2/5)

作者:吳一舟字數:11974更新時間:2019-09-21 11:21:59

    1963年,《全日製中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和《全日製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發布。按照條例規定,全日製小學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全日製小學的設置和停辦由縣(市、區)人民委員會批準。小學校長、教導主任和教師的任職、調職、處分,由縣(市、區)人民委員會負責。全日製中學實行省、地(市)、縣(市、區)分級管理。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初中,省及專署(市)教育行政部門管理高中和完全中學。全日製中學的設置、停辦或遷移,須經省人民委員會批準。

    《條例》還對中小學校長和學校中共黨支部的職責做出了具體規定。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負責人,要在當地黨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校工作,團結全體教職員工完成教學計劃。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指示;領導教學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領導和組織師生參加生產勞動;關係教師、學生、職工的生活,注意保護他們的健康;管理學校的人事;管理學校的校舍和經費。學校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上級黨委的決議,保證實現上級教育部門的指示;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學校共產主義青年團、學生會、教育工會和其他組織的工作;教育黨員團結群眾,正確執行黨的方針政策。

    1965年,省人民委員會《關於舉辦半工半讀、半農半讀學校的幾點意見》規定,半工半讀、半農半讀學校的行政管理,由辦學單位負責;教學計劃、修學年限和課程設置等由教育部門製訂。

    二、招生工作的調整

    新中國建立初期,義烏各中小學校招生沿襲民國時期的做法,根據各自的章程,自主決定招生辦法、招生條件和招生人數。一般小學入學年齡為6—7周歲,與民國時期不同的是,優先招收工人和貧雇農子女入學。1952年,義烏縣立初級中學建立招生保送製度,以確保優先招收工人和貧雇農子女入學這一政策的落實。

    這一時期,各高等院校單獨在金華地區招生,考場設在金華城內。學生高中畢業以後,可以報考高等院校。當時,高等院校注重向工農群眾敞開大門,招收新生十分強調家庭出身,政審製度極為嚴格,主要錄取工農青年、幹部子弟。

    1953年起,義烏全縣中小學停止春季招生,一律改為秋季招生。城鄉各小學規定7周歲入學。城鎮學齡兒童按學區劃片就近入學;農村學齡兒童按自然村或行政村就近入學。學校一般在7月上旬招生,由學校張貼招生通告。學齡兒童在規定的時間內由家長陪同到學校報名。有的學校還對學齡兒童進行健康狀況目測,通過筆試和口試考察兒童智力。

    初中、高中、師範、中專則實行分期分批統一考試的辦法,按考生誌願進行錄取。學校向工農子女敞開大門,對烈軍屬子女予以照顧,這樣學校中工農家庭子女的數量大大增加,學校還組織學生參加一定的生產勞動。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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