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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疏浚開源“寬稅基”(1/4)

作者:曹欽白字數:10574更新時間:2019-09-21 23:18:44

    先賢曰:“政在理財”。理財的基本內容可以用“開源節流”四個字概括,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稅製改革的原則“簡稅製、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若以開源節流來審視,那麽其中的“寬稅基”和“嚴征管”可以歸於開源,而“簡稅製”和“低稅率”則屬於節流。需要說明的是,一般的“開源”是指經濟意義上的開源,即發展新的經濟增長點;但財政稅收意義上的“開源”,則多指尋找新的稅源。

    開源和節流相比,無疑前者更難。再具體講,在開源的兩項措施裏,“寬稅基”更難,因為寬稅基無論是擴大稅目還是增加稅種,或者是費改稅,都是對各種利益主體之既得利益的重新調整和配置,盡管我國是共產黨領導的中央集權製國家,盡管我國已從十多年前開始實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但要想順利地對各個地區、各個部門、各個利益集團的利益進行重新調整,絕非容易。從1998年開始的交通運輸行業的費改稅,迄今(2004年)已經七個年頭,這期間雖然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交通法》,並以國務院發布暫行條例的形式出台了車輛購置稅,但最主要的燃油稅至今還因種種原因不能出台,可以說人們曾寄予厚望的交通運輸業的費改稅工程到現在還是“半拉子”工程。“寬稅基”之難由此可見一斑。

    然而,寬稅基再難也必須要搞,因為它不僅關涉擴大財政收入,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關涉到社會公平和解決計劃經濟體製遺留下來的許多非規範非法製的地方和部門的收入問題。說到這裏,“寬稅基”的目的也就在其中了。循著以上線索,我們就可以大膽預測“寬稅基”當前和今後有可能涉及的範圍。

    就擴大收入的意義上看,當今中國稅製體係已經相對完善,除過下麵將要詳細談到的“費改稅”工程以外,開征新稅的選擇不多。農業稅製和海關稅製不論,因為它們都是“簡稅製”的對象;就工商稅製而言,流轉稅已經囊括了所有的工商經營活動,實現了普遍征收的原則,而所得稅的征收對象也涉及了所有經營活動的利潤,再通過財產稅、行為稅的拾遺補闕,應該說可供選擇的新稅源已非常有限了。隻有1994年稅製改革中已列入方案,但始終沒有出台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可以作為未來開征新稅的首選,但是這兩個稅(也可以合而為一個稅)增加收入的意義微乎其微,設置它的目的隻是為了防止富有者的子孫不勞而獲,而且就技術層麵上看,需要一係列的製度配套,成本勢必很高。所有稅種中,可以為“寬稅基”作些貢獻的稅種,現階段隻有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三種。個人所得稅是針對個人征收的一種所得稅,既有財政意義,更有調節貧富的社會意義,然而由於主客觀原因,在後一個目標上,輿論普遍認為不僅沒有起到正麵作用,反而還起了逆調節的作用。因為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中工薪階層的納稅額占了百分之八十,而中高收入者,特別是富裕階層的非勞動收入稅收“漏洞”還很大。因此在個人所得稅設計中有必要將目前的分類征收改為分類與綜合征收相結合,通過擴大稅基看看能否起到調節的作用。但這種改革就整個“寬稅基”而言,貢獻還是不大。增值稅是我國目前稅收收入最大的稅種,但也是一個實施隻有十年的年輕稅種。它的設計思想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和勞務服務各個環節的增值額征收,以避免傳統的銷售類稅種對已納稅銷售額重複征收的弊端,不致因產品和服務的環節增多而使稅負畸重。但這就要求增值稅的計稅範圍囊括商品生產、批發、零售和進口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全過程。由於種種原因,現行增值稅並沒有做到完全覆蓋,往前沒有涵蓋農業這個環節,往後則把建築安裝和交通運輸業甩在了外麵。這樣,增值稅的理念就不能完全體現,對一些納稅人也不公平。雖然1994年稅改後,對這個缺陷打了一些政策“補丁”,但終不是長久之計。下一步稅改,是考慮把這幾個環節納入增值稅稅基的時候了。但這隻就增值稅而言,而從整個稅製而言,並沒有因此擴大稅基,隻不過是把營業稅的一部分稅基劃到增值稅範圍而已。消費稅是對特定商品征收的一種流轉稅,現階段其征收對象主要是煙、酒、化妝品、汽油、柴油、小汽車等高檔消費品。選擇哪些產品或消費行為作為新增“稅基”,筆者很難臆測,建議讀者以主人翁精神根據其立稅宗旨,提出建議,應該更好。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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