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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管窺蠡測“簡稅製”(1/3)

作者:曹欽白字數:6582更新時間:2019-09-21 23:18:44

    一部人類社會的曆史就是由簡到繁的曆史,作為社會製度組成的稅收製度同樣如此。在中國,公元前594年魯國“初稅畝”以前,土地國有,“溥天之下,莫非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其時的稅製簡單到可以用“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孟子》)概括。其中的“五十、七十、百畝”指田畝數量,而“貢、助、徹”則是稅的雛形,“其實皆什一也”是指稅負為收獲物的十分之一。而到了周代,稅製已經由簡到繁,《周禮》記載:“以九賦斂財賄:一曰邦中之賦,二曰四郊之賦,三曰邦旬之賦,四曰家削之賦,五曰邦縣之賦,六曰邦都之賦,七曰關市之賦,八曰山澤之賦,九曰幣餘之賦。”其中前六項是指以距國都的遠近征收不同的田賦;而“關市之賦”則指國內的商旅通行稅,“山澤之賦”指礦產資源、漁獵業、林業等稅,“幣餘之賦”指的是其他各種財產、行為稅類。以今天的觀點視之,已粗具現代農業、工商、關稅的雛形。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朝換代,稅製的內容越來越繁雜,雖然就大而言之,不外乎工商、農業、關卡三類,但每一類之中都有許多名目,例如農業稅就有田賦、戶稅、丁稅,工商稅則除對行商坐賈征收外,還按產品計稅,如茶、馬、鹽、酒等,此外還有徭役等;繳納形式既有實物,也有貨幣,還有以役代征等等。雖然繁是為了適應社會分工細化的需要,也是公平的需要,但畢竟繁給征納雙方都帶來了不便,特別是加大了納稅成本,年深日久極易引起納稅人的反感甚至反抗。因此繁到了一定程度,就必然會有“簡”的改革。這方麵的改革,曆史上不乏其例,例如唐代的“兩稅法”,明代的“一條鞭法”,清代的“攤丁入畝”,都是對稅製進行化繁為簡的著名改革。由是觀之,雖然稅製由簡到繁是規律,但繁到影響生產力的程度,又會出現物極必反的現象,也就是由繁到簡。因此縱覽曆史,我們還會發現,稅製由繁向簡,也是一種規律。稅製就是由簡到繁,又由繁到簡,再由簡到繁這樣螺旋式發展的。

    古代中國稅製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稅製的曆史亦如此。新中國成立初,《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統一開征的稅種有14種(含關稅,不含農業稅),到1958年受蘇聯“非稅論”的影響,進行了第一次工商稅製改革,將14種稅簡化為9種,1973年第二次稅製改革,又進一步減為7種,稅收的功能無論是收入還是調節,都被大大弱化。改革開放後的1984年,進行了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三次工商稅製改革,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稅種一下子增加到37個,僅所得稅類就有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9種。比較以前,稅製可謂繁矣!時間不過10年,1994年中國的經濟體製改革進入到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階段,稅製又相應地進行了第四次改革,這次改革是由繁向簡,稅種由30多個減到17個(不含農業稅、關稅,但包括2001年開征的車輛購置稅)。又過了10年,2004年新一輪也即新中國成立後第五次稅製改革又將逐步啟動,這次改革的原則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中,用了十二個字概括:“簡稅製、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就稅製而言,其改革的取向非常明確,曰:簡。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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