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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愛養百姓”“全盛之時”(2)(2/5)

作者:周遠廉字數:24130更新時間:2019-09-22 00:06:46

    各省督撫遵旨議奏,戶部複議,經帝批準,製定了下列規定:“悉聽民間墾種”,免征賦糧的土地有:直隸零星地土數量在二畝以下,不成段者;山東中則以上不及一畝、下則一畝以外之山頭地角及河濱溪畔地;山西開墾十畝以下為數畸零不成段之瘠薄下地;河南不及一畝之上等地,不及五畝之中等地(山坡上嶺,土薄力微,收獲無多);江蘇未墾之山頭地角磽瘠荒地,不成段之溝畔田埂畸零隙地;安徽畸零不成段之一畝以下的水田和二畝以下的旱田;山西二畝以下之山頭地角地,山嶺水涯高低不齊坍漲不一之地;福建不及一畝之奇零田地;浙江臨溪傍崖零星不成段之磽瘠地;湖北隻能種雜糧、植樹之山頭地角磽瘠地,旱地不及二畝,水田不足一畝;湖南畸零土地,種稻不及一畝、種雜糧不及二畝之溪澗高灘地;陝西、甘肅之山頭地角地;四川不及五分之上田、中田,不足一畝之下田上地、中地,山頭地角間石雜砂之瘠地(不論頃畝);廣東之山梁崗地;廣西上則、中則水田一畝以下旱田三畝以下;雲南砂石磽瘠水耨火耕地;貴州山頭地角畸零土地。山西、河南等省開墾地畝較多者,減則納租。這道開墾閑地免征、減賦的上諭及其具體規定,對促進閑曠土地的開墾,起了很大的作用。

    尤需專門講述的是,乾隆帝對台灣的開發,從田賦丁銀的征收上,給予了很大的支持和照顧。乾隆元年八月初八日,他特下減台灣丁銀之諭說:“朕愛養元元,凡內地百姓,與海外番民,皆一視同仁,輕徭薄賦,使之各得其所。”聞聽台灣丁銀,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加上火耗,達五錢餘,比內地丁銀增加一二倍。著將台灣四縣丁銀照內地例“酌中減則”,每丁征銀二錢,“以紓民力”,“永著為例”。《清高宗實錄》卷24,頁7.二年正月初五日,他又諭告總理事務王大臣,令減台灣“番餉”及澎湖、淡水二廳丁銀。他宣諭說:以往台灣丁銀重於內地,已經減征。現聞“台地番黎”,大小計九十六社,每年輸納“番餉”,按丁征收,有多至二兩、一兩餘及五六錢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無歧視”,所輸“番餉”,即係百姓丁銀,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銀二錢,其餘悉行裁減。澎湖廳、淡防廳之額編人丁,原每丁征銀四錢餘,著照台灣四縣之例減征。

    乾隆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又免台灣、鳳山等廳縣額征社餉並粟石折價錢八千四百餘兩,免各社鹿皮折價銀一百餘兩,減征台屬各縣“廳番地貼”餉銀一半。六年五月十四日,乾隆帝再下恩諭,以台灣上年缺雨現今米貴,而蠲免台灣縣自雍正十三年至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雜錢糧餉稅銀二千餘兩、未完供粟四萬三千餘石,免鳳山縣三年未完錢糧七百餘兩和供粟五千餘石,免諸羅縣未完供粟二千六百餘石及官莊銀四百餘兩,使海疆百姓共受蠲賦之益。

    乾隆九年,台灣田賦製度作了重大調整。台灣統一於清之前,南明鄭成功父子執政時,上田一甲(折合內地十一畝三分餘)征賦粟十八石,中田十五石六鬥,下田十石零二鬥。康熙二十三年改為上田一甲征粟八石八鬥,中田七石四鬥。雍正九年規定,自雍正七年以後新墾田園及自報升科者,改照福建省泉州府同安縣下沙則地納賦,上田一甲納粟一石七鬥五升,上園一甲一石七鬥一升,中下田園遞減。此後,戶部認為,這一規定“科則過輕”,奏請按照台灣舊額(上田一甲八石八鬥)輸納。乾隆帝於九年下詔,否定其議說:“朕念台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以昭優恤”,除從前(指雍正七年以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不減外,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照原定之同安下則地科征(即上田一甲一石七鬥五升),從現在起,新墾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照同安縣則例,分別以上、中、下則定額征收,“俾台民輸納寬舒,以昭加惠邊方之至意”。《清文獻通考》卷4;範鹹:乾隆《台灣府誌》卷4,《賦役一》。隨即具體規定,上田一甲征粟二石七鬥四升,中田二石零八升,下田一石七鬥五升,上園一甲二石零八升,中園一石七鬥五升,下園一石七鬥一升六合。這個規定,一直延續到晚清光緒十二年(1886年)。

    乾隆帝所說征收“薄賦”以“加惠邊方”,並非誇張之詞,亦非一般聖諭之陳詞濫調,確係實情之表述。雖然台灣按同安縣則例一樣輸納,但台灣土地肥沃,水利發達,產量遠遠高於同安縣。康熙末年,台灣縣新墾之地,因其土肥,一甲之田,“上者出粟六七十石,最下者亦三四十石”。陳文達:康熙《台灣縣誌》卷7,《賦役誌》。在彰化縣、淡水廳,“田皆近溪,一年兩熟,約計一甲田可收穀四五十至七八十石不等,豐稔之年,上田有收至百餘石”。《台灣匯錄》甲集,《大學士阿桂奏台灣叛產入官酌定章程折》。雍正十年彰化縣一張地契載明,佃人李恩仁、賴束、李祿亭、梁學俊等租墾業戶李朝榮之荒地,言定“成田之日,限定經丈八十五石滿鬥為一甲,每一甲經租八石”。《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二章一節第三號。台灣一甲田相當於內地十一畝三分。上田一甲收穀七八十石至一百餘石,姑按八十石計算,僅納國賦粟二石七鬥四升,業戶(地主、自耕農)有上田一甲,每年可收入粟七八十石,十甲為七八百石。可見,台灣田賦確係“薄賦”,這對促進台灣的開發和農業生產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作用。

    二、大賑災民興修水利。

    乾隆皇帝弘曆不愧為名君,對賑災之事十分重視。乾隆四年四月初七日,他特下一道禁止地方官員匿災不報的諭旨。他在諭中講道:

    “朕禦極以來,仰體皇考誠求保赤視民如傷之至意,廣谘博訪,庶幾民瘼得以上聞。至於水旱災荒,尤關百姓之身命,更屬朕心之所急欲聞知而速為經理補救者,是以數年中頒發諭旨,不可勝數,務令督撫藩臬等飛章陳奏,不許稽遲,亦不許以重為輕,絲毫粉飾,倘或隱匿不陳,或言之不盡,朕從他處訪聞,必將該督撫等加以嚴譴。蓋年歲豐歉,本有不齊之數,惟遇災而懼,盡人事以挽之,自然感召天和,轉禍為福,若稍存諱災之心,上下相蒙,其害有不可勝言者,是以孜孜不怠,惟恐民隱不能上達,即天下想亦洞悉朕心矣。……夫民瘼所關,乃國家第一要務,用是特頒諭旨,通行宣示,嗣後督撫等,若有匿災不報,或刪減分數,不據實在情形者,經朕訪聞,或被科道糾參,必嚴加議處,不少寬貸。該部即遵諭行。”《清高宗實錄》卷90,頁10、11.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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