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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愛養百姓”“全盛之時”(4)(2/5)

作者:周遠廉字數:24174更新時間:2019-09-22 00:06:47

    早期,上百萬的包衣,主要是耕種家主莊園田地,納租養主,同時,還有部分包衣從事家務勞動,隨主從征廝殺,形成了“若無阿哈(包衣),主何能生”、“滿洲籍家仆資生”的局麵。《滿文老檔?太祖》卷2;《清聖祖實錄》卷14,頁2.康熙以來,由於滿洲官員、兵丁的陣亡、負傷等因素,一部分包衣被家主收為養子,令其披甲當差(包括少數為官做宦),領取錢糧,養贍主人。

    由於廣大包衣激烈反對家主的“任情困辱”、“非刑拷打”,大批地不斷地逃亡,順治十年至十一年初,“一年之間,逃人多至數萬”,莊主不得不招民佃種。一部分旗人家業衰落,將地典賣,許多莊頭和包衣也暗中典賣主地。因此,到了乾隆初年,八旗官員莊田和兵丁份地,大都已由僉丁撥莊的農奴製經營方式,過渡到招民佃種收租的一般封建租佃製,“資佃耕種,收取租息”,代替了早年的“滿洲籍家仆資生”。《清高宗實錄》卷127,頁24;《皇朝經世文編》卷35,孫嘉淦:《八旗公產疏》。

    旗地生產關係和階級關係的變化,使許許多多舊日種地之包衣無地可種,需要莊主“養贍”。不少家主境遇惡化,自身尚且衣食不周,焉能供給包衣吃穿,有的還索取贖身銀兩,將包衣放出本戶,令其自謀生路。於是,從康熙中年以後,陸續有包衣脫離本主,自行開戶,另載旗冊。到乾隆時,這種“別載冊籍”的“開戶家奴”,不管是北京八旗,還是外省駐防,人數都相當多,成為影響八旗製度的一個重大問題。

    對於眾多的“開戶家奴”,處理辦法不外有三:一是將其釋放出旗,載入民籍,從包衣變為“平民”、“民人”。二是提高其身份,使開戶家奴與“正身旗人”(即非包衣的八旗滿洲人員)享受同等待遇,取消其“旗下世仆”之奴籍。三是維持現狀,因循苟且,不予解決。第二條,應是解決“開戶家奴”問題的中策,但是,此策難以實行。近兩百年裏,主奴有別,家主尊貴無比,包衣極為低賤,已經成為清朝社會生活中牢不可破的傳統,要想打破主奴之間的界限,化奴為主,奴主相等,那是絕對辦不到的,這一辦法根本無從談起。而且,此時八旗生計問題已很尖銳,人口增多,官職、兵缺有限,正身旗人尚難謀上一個領取錢糧的位置,開戶如再提高為正身旗人,人多職少之矛盾必然愈加尖銳。

    第一條,釋放“開戶家奴”出旗為民,當是上策,可是阻力很大。盡管有些家主已經得到贖身銀,釋放了包衣,有些包衣經過鬥爭已取得了“民人”身份,脫離了旗籍,但是,要讓大量“開戶家奴”擺脫家主的轄束,出旗為民,可不是一件簡單的小事。須知,一百年以前,乾隆帝之曾祖父順治帝福臨,便因為包衣是“先朝將士血戰所得”,而嚴懲收容逃亡包衣的“窩主”,重責諫阻的漢官。《清世祖實錄》卷84,頁3.康熙帝也和其父一樣,盡力控製包衣於八旗之內,根本不許包衣出旗。就是乾隆皇帝本人,即位初期亦同樣實行列祖列宗保障家主權利的政策,於乾隆三年批準了一條新訂的“旗人開戶例”,規定:“凡八旗奴仆,原係滿洲、蒙古,直省本無籍貫,帶地投充人等雖有本籍,年遠難考,均準其開戶,不得放出為民。”《清文獻通考》卷20.這條法例講的是,凡係八旗滿洲、蒙古正身旗人(不論官民)的奴仆,無籍貫者,或雖有祖籍但年代久遠難以考訂者,均不準出旗為民。第二年,他又批準了一個更為詳細更為苛刻使包衣很難出旗為民的法例,規定:

    “國初俘獲之人,年份已遠,及印契所買奴仆之中,有盛京帶來,帶地投充之人,係旗人轉相售賣,均應開戶,不準為民。又,八旗戶下家人,有本主念其世代出力準令開戶者,亦準其開戶。……乾隆元年以前八旗家奴經本主放出已入民籍者,準其為民,若係乾隆元年以前放出至元年以後始入民籍者,令歸旗作為原主戶下開戶壯丁。至於贖身之戶,均歸原主佐領下作為開戶。”

    雖然乾隆帝本人曾經批準了維持舊製的法例,但隨著歲月的推移,他治理國政的才幹迅速提高,經驗愈加豐富,更加感到在“開戶家奴”問題上需要承認現實,有所改革,因此才於二十一年二月初二日連下兩道諭旨,徹底解決“開戶家奴”問題,將他們釋放出旗為民,並允許宗室王公的包衣出旗。

    遵照帝諭,戶部會同八旗都統會議後上奏,對開戶家奴出旗為民提出了下述一係列具體建議:開戶家奴中,凡在京文武官員,由吏、兵二部定議,將其調補漢缺,外任綠營將弁和文官,“即令出旗為民”;其係現在捐納候缺人員、進士、舉人、生員等,亦即準其為民;閑散人等(即無職之開戶家奴),令各該旗詢明願入何處之籍,谘地方官,令其入籍,仍造冊送戶部備查,其係現食錢糧之人(指披甲為旗兵者),情願退糧為民者即令出旗,仍在當差者,待缺出時裁汰。乾隆帝批準了這些建議。③《清文獻通考》卷20.

    根據帝諭,大批“開戶家奴”和宗室王公的包衣被釋放出旗,轉入州縣,成為民人,不再是旗奴了。像一等子範文程家,其子孫便遵依帝旨,將關東莊園的包衣,“恩放出戶家奴十四戶”,在蓋平等縣“入於民籍”。遼寧省檔案館藏,範府《關東地畝人丁冊》。

    乾隆二十四年,又頒布了“八旗戶下家人贖身例”,規定:“凡八旗戶下家人,不論遠年舊仆及近歲契買奴仆,如實係本主念其數輩出力,情願放出為民,或本主不能養贍,願令贖身為民者,呈明本旗谘部轉行地方官,收入民籍,不準求謀仕官。至伊等子孫,各照該籍民人辦理。”③

    八旗“開戶家奴”、“贖身戶下家人”和宗室王公部分包衣的出旗為民,使八旗的旗下家奴人數大為減少。順治五年,八旗有包衣二十一萬餘丁,相當於滿洲正身旗人的四倍,過了一百六十多年,滿洲人丁增加了三倍多,照此類推,包衣總數當為八九十萬丁,可是,此時包衣才十七八萬丁。可見,乾隆帝確曾釋放了數以十萬計的包衣男丁及其家屬出旗為民。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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