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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暗流湧動 第一章 遲來的條約(3/3)

作者:閃爍字數:8896更新時間:2020-02-25 03:04:28

    經過艱難談判,共和國隻能做出讓步。不再要求日本放棄“軍事自主權”之後,共和國提出了限製日本軍事實力的可行方案,並且最終達成協議。按照該協議,日本簽署停戰條約後,隻能擁有一支總規模不超過20萬的軍事力量,其中陸軍總兵力不得超過15萬、空軍總兵力不得超過3萬、海軍總兵力不得超過3萬,陸軍重型裝備不得超過1500輛(包括坦克、裝甲戰車、自行火炮、輪式裝甲車輛等)、空軍的作戰飛機不得超過200架(包括戰鬥機、武裝直升機、運輸直升機、反潛巡邏機、運輸機、預警機等)且不得擁有進攻性空中力量(主要指轟炸機、加油機、戰略偵察機、電子戰飛機與遠程巡邏機)、海軍戰艦噸位不得超過15萬噸(泛指標準排水量250噸以上的所有艦艇)且不得擁有進攻性艦艇(主要指航母、潛艇、兩棲攻擊艦、搭載3架及其以上直升機的大型戰艦等),且不得發展戰略性軍事力量(包括彈道導彈、射程超過300千米的巡航導彈、運載火箭、軍事偵察衛星、軍事通信衛星等)。

    非常苛刻的條件,也非常具有現實意義的條件。

    在共和國再也不肯做出讓步的情況下,日本隻能妥協,同時提出了一項新的要求,即日本可以組建一支用來維持國內秩序,且人數不超過50萬的準軍事力量。

    借中日停戰談判的機會,朝鮮還與日本簽署了《獨島主權條約》。

    雖然日本丟掉了除伊豆諸島之外的所有外島,再丟掉獨島算不上大事,但是朝鮮在此時出來“鬧事”,差點讓中日停戰談判破裂。畢竟在絕大部分日本人看來,日本國力遠不如共和國,輸給共和國無可厚非,可是向朝鮮做出讓步,無疑是最大的恥辱。隻是在美歐等國的壓力下,日本不得不承認朝鮮對獨島享有主權,從而在對馬島的主權歸屬問題上占據了主動權,沒讓對馬島落入朝鮮手中。

    最後一個問題就是停戰條約的簽署地點。

    按照一般情況,條約應該在談判地點,也就是巴黎簽署。共和國則堅決要求在日本下關簽署,並且不肯做出任何讓步。外界並不知道,這是王元慶的直接指示。為什麽在下關簽署停戰條約?原因很簡單,100多年前,上一份中日雙邊不平等條約就在還被稱為馬關的下關簽署!

    日本沒有選擇餘地,已經在眾多喪權辱國的協議上做出妥協,不差最後一點。

    2030年12月30日,以“秦嶺”號巡洋艦為首的共和國艦隊開赴瀨戶內海,進駐下關港。經過1天準備,2030年的最後一天,雙方將在“秦嶺”號的後甲板上簽署日本曆史上第二份,也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簽署的第一份停戰條約。

    “秦嶺”號因此被載入史冊。

    《下關條約》也因此成為中日兩國關係的標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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