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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暗流湧動 第二十九章 法定程序(2/3)

作者:閃爍字數:10686更新時間:2020-02-25 03:04:51

    此次全體代表大會,正是顧衛民臨時召開的。

    這一改革,也是為了加快政治改革的步伐。隨著政治改革深入,代表大會的立法工作愈發沉重。雖然常務代表大會也有立法權,但是常務代表大會通過的法案,必須在來年的全體代表大會上得到通過才能正式生效。為了提高立法效率,必須延長全體代表大會的召開時間。在沒有全麵推廣“全職代表”的情況下,隻能增加全體代表大會的召開次數。改革是循序漸進的工作,隻能一步一步向前邁進。

    當天,顧衛民就向全體代表大會提交了《未定國界暫時審定法》。

    立法是一件非常複雜的工作。法律不是誰都能夠製訂的規定,而是對所有人都具有約束力的強製力量。隻有經過反複討論、反複修改,在各方力量中取得平衡的法律,才能得到廣泛支持,也才是合理有效的法律。作為特殊的社會約束工具,法律隻要定下來,就不會輕易更改,而且變更法律比製訂法律更加麻煩。

    討論進行得很激烈,完全在顧衛民的預料之中。

    按照在紀佑國離任前通過的相關法律,所有代表可以在全體代表大會上發表意見(每次發言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每名代表隻能在一部法律草案審議階段發言一次),隻要5名代表聯名支持,就能對法律草案的條款進行修改,或者提出新的補充條款(修改與補充的條款需要進行重新審議)。紀佑國的初衷是讓每個階層的代表都能在立法工作中為本階層說話,對法律產生影響,從而讓各個階層參與到國家利益博弈,建立起共和國的法製體係。紀佑國也知道,廣泛參與意味著效率低下,不然不會限製代表的發言時間與發言次數,提高立法工作的效率。

    王元慶是紀佑國的追隨者,自然會堅定不移的沿著紀佑國設計的道路走下去。

    與紀佑國時代不同,發起政治改革之後,除了在縣級代表大會推行普選之外,王元慶還對全體代表大會的製度做了調整,比如在代表大會的基礎上成立由各個階層代表組成的各種委員會,具體履行代表大會的監督職責。雖然共和國暫時沒有擴大代表大會的權力,比如讓代表以協商的方式製訂法律草案,但是按照王元慶製訂的政治改革路線,遲早會將立法權全部歸還給代表大會。到時候,各個委員會不但具備監督職能,還能在立法工作中擔負“專業”顧問團隊的職責,從根本上限製政府的行政權力。

    改革目標很宏偉,事實難度很巨大。

    按照顧衛民的估計,沒有個三五天,“國界暫定法”不可能走完法律程序。

    時間不但是問題,而且很關鍵。

    代表們忙著審議新法草案的時候,李存勳卻在忙著進行秘密工作。

    王元慶將具體行動交給軍情局全權負責,既是對軍情局的信任,也是對軍情局的考驗。

    李存勳很清楚,元首要的是一場小規模邊境衝突,打幾槍,放幾炮就能達到目的。當然,軍情局沒辦法“全權”負責,需要總參謀部的支援。

    製造邊境衝突,辦法無非兩種,一是主動出擊,二是守株待兔。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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