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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 重新洗牌 第二十章 修憲(3/4)

作者:閃爍字數:14884更新時間:2020-02-25 03:08:19

    在中華民族的傳統思想中,“士”的價值觀念與“公民意識”最為接近,而中華民族的傳統思想中。更重視義務,而不是權利。舉個很簡單的例子,政治改革之前,所有共和國公民都知道有納稅義務,絕大部分公民卻不知道“納稅人的權利”。權利與義務嚴重失衡,為共和國的內部矛盾埋下了伏筆,甚至可以說是共和國內部矛盾的主要誘因。隻有與權利對等的義務,才能得到切實的履行。仍然以納稅為例,因為很多公民沒有享受到由合法納稅帶來的權利,所以偷稅漏稅不但不被當成可恥行為,還被看成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同樣的。隻有得到義務保障的權利,才能為每個公民所享有。

    政治改革的主要方式就是用歸還權利的方法激發公民意識。

    那麽,最應該歸還的就是“所有權”。

    不管是財產所有權、還是土地所有權,歸根結底是“國家所有權”。也就是說,共和國是誰的共和國,是10億公民的共和國、還是少數當權者的共和國?毫無疑問,這個問題不能用語言回答,隻能用行動回答。因為人類的生產生活都得依賴土地,所以隻有確定土地所有權,才能確定國家所有權。

    問題是,土地製度改革太敏感了。

    就算王元慶在政治改革之初就有改變土地所有製的想法,也不可能立即實施。從某種角度講,即便此時,也不是改變土地所有製的最佳時機,因為與土地有關的利益分配並沒有達到最佳化。

    對王元慶來說,沒有別的選擇。

    10年來,共和國出台了很多法律,逐步放開了土地的使用與使用。比如在2030年通過了《土地流轉法》,確定了土地使用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地位,為後麵農用地進入流轉市場打下了基礎。又比如在2035年通過的《土地有償開發法》,最終消除了農用地與商業用地的限製,全麵放開了土地交易市場。從某種程度上講,這兩部法律已經在共和國的土地製度上打開了一個缺口。對整個政治改革而言,兩部與土地有關的法律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對共和國的社會變遷來說,這兩部法律更是意義非凡。別的不說,通過將土地流轉全麵市場化,為集約農業發展奠定了基礎,為城市化進程提供了最強大的動力。更重要的是,兩部法律對平衡土地利益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不管外界怎麽看,在2030年之後,共和國的民眾、特別是3億農民成了最大的受益者。

    問題是,不管兩部法律多麽重要,都沒有觸及根本問題,即土地所有製。

    按照兩部法律的規定,進入市場流轉的隻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毫無疑問,這樣的法律是不完善的。在沒有解決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不管兩部法律製訂得多麽完善,也存在巨大的漏洞。也就是說,如果政治風向發生轉變,當權者隨時可以修改兩部法律,利用土地所有權掠奪公民的既得利益。

    到這一步,要改的就是土地所有製。

    顯然,共和國的實際情況決定了改變土地所有製的艱難性。

    如果放在10年前,恐怕很多人會把王元慶此舉當成“賣國行為”。當然現在也有很多人認為王元慶在共和國搞“顏色**”,隻是站在絕大部分公民的立場上,元首提出“憲法修正案”正是時候。

    以往,製約土地改革的主要問題有三個,一是相對緊張的農業用地,二是既得利益集團的阻撓,三是尚不完善的法律製度。由此三個問題帶來的現實情況是:為了確保全國民眾主要糧食供應,也就是主要糧食的產量,國家必須保證最低限度的農業用地,防止耕地挪作他用,也就得通過製度對耕地的使用方式加以約束;受土地使用方式的限製,以公共權力為核心的利益集團成為了土地改革的最大阻撓者,也成為了眾多相關改革措施的反對者;在政治體製尚待完善的情況下,掌握公共權力的既得利益集團也掌握了立法大權,使法製成為一句空談。可以說,在紀佑國離任之前,也就是在2017年通過的“四法案”之前,幾乎沒人知道該用什麽方法來解決共和國的內部矛盾。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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