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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5章,女子財產(1/2)

作者:微風小說網字數:5134更新時間:2023-10-26 19: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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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報,又出新內容了。

    這次,是女性的財產權。

    大家知道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好比沒兒子、丈夫又死了,財產能被叔伯占了、將女人趕出來。

    其實相對的,好比女戶,當然有權。

    死毋子男代戶,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孫,毋孫令耳孫,毋耳孫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產子代戶。

    戶主的繼承順位是:兒子—父母—寡妻—女兒—孫子—耳孫—祖父母—同產子(兄弟之子),身份為母親的女性屬於第二順位繼承人,身份為妻子的女性屬於第三順位繼承人,在第一順位繼承人缺位的情況下,她們可以通過取得戶主地位的方式繼承到財產處分權。

    唐《戶令》:諸應分田宅者,及財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別與聘財。姑姊妹在室者,減聘財之半。寡妻妾無男者,承夫分。

    唐《喪葬令》:諸身喪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財,並令近親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餘財並與女。

    天聖中,雄州民妻張氏戶絕,有田產。於法當給三分之一與其出嫁女,其二分雖有同居外甥,然其估緡錢萬餘,當奏所裁。仁皇曰:“此皆細民自營者,無利其沒入,悉以還之。”是時王沂公為宰相、呂文靖公、魯肅簡公參知政事,極讚美之。

    凡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者,所生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

    今後應嫁婦人,不問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元隨嫁妝奩財產,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宋代家庭分家,按照當時的風俗與法律的規定,要分給女兒一部分財產,“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這部分財產,通常叫做“奩產”,即以辦嫁妝名義給予的財產。女兒所得的奩產,一般為兄弟所得的一半。因為法律與習慣法明確了女性的財產繼承權,甚至出現了女子為爭家產將兄弟告上法庭的事情,“處女亦蒙首執牒,自訐於庭府,以爭嫁資”。

    宋的風俗:兩個家庭結成姻親,在議婚、定親的階段,女方要給男方送“定帖”,除了寫明出嫁的是第幾個女兒,以及她的生辰年月日,還要“具列房奩、首飾、金銀、珠翠、寶器、動用、帳幔等物,及隨嫁田土、屋業、山園等”,此處具列的就是隨嫁的奩產。

    富貴人家的奩產非常驚人,如理宗朝時,一位姓鄭的太師給女兒的奩產是“奩租五百畝、奩具十一萬貫、締綱五千貫”;有個叫做虞艾的人,“娶陳氏,得妻家標撥田一百二十種,與之隨嫁”;比較常見的奩產應該是十畝田上下。

    奩產隨出嫁的女子帶入夫家,“在法: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又法:婦人財產,並同夫為主。”即法律規定,女子隨嫁的奩產,名義上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並不歸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產時,奩產不可分。實際上,奩產的所有權與處分權,都歸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來奉獻給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丈夫如果索要妻子的奩產,往往會被當時的風俗所鄙視。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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