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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蟋蟀大鬧公堂(1)(1/2)

作者:塵世牧人字數:8614更新時間:2019-10-26 09:52:49

    接著,沈淵將采證的過程錄像放了出來,一邊放一邊說,“由於案發現場是草地,三人如果是幫凶的話則有可能去過草地,那麽草地上的微小生物勢必會在三人的衣物上留下痕量殘留物。結果我們在兩個證人的衣褲上檢測到了與案發現場一樣的蒲公英草類植物碎樣。我們還檢測到了一個人的衣物上有蟋蟀碎片殘跡。通常蟋蟀生活在幹旱地區,隻有感染上了一種叫毛細線蟲的寄生蟲的蟋蟀才會喜歡水,會從幹旱之處往水邊行動,直至跳入水中。我們從池塘中找到了自殺死亡的蟋蟀屍體,也請了相關專家查證了蟋蟀體內有寄生蟲。而當時的案發地區就是池塘旁的草地,這說明什麽呢?這說明其中至少有兩位證人到過池塘旁的草地,即案發現場。因此,可以認定,他們在說謊,他們的證詞不能采納。”

    聽眾席上一陣騷動。

    沈淵走到前台,繼續他的辨護,“按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X、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我的當事人有足夠的理由斷定被害人試圖對她進行強X,而事實也證明我的當事人的舉動沒有絲毫的錯誤。因此,我的當事人的行為完全可以構成正當防衛,我的當事人無罪。”

    賀國維立即嗅到了沈淵所說證詞的缺陷之處,於是走到前麵問控方三位證人,“在公安人員詢問的口供中,你們曾說過案發時間內沒有去過現場,是嗎?”

    三人連忙點頭稱是。

    賀國維再轉向李豐和劉勝問道,“既然如此,你們在案發第二天是不是去過案發現場?”

    兩人立即領悟似的回答,“對對。”

    “去幹什麽,請你們說出來。”

    “我們----去池塘旁釣魚。”李豐一邊用手撓著後腦一邊說道。

    “對對對,我們去池塘旁釣魚。”劉勝附和著說道。

    “審判長,各位審判員,被告方的取證是第三天才取到證據的,許多證物隨著時間會發生變化。所以,被告方的證據沒有時效性,因此被告方的證據沒有足夠的證明力說明三人在案發現場。也就是說我們根本就不能確定被害人有強X被告的意圖。”賀國維的話引起聽審的人一陣噓聲。

    “慢著”,沈淵說道,“有誰證明你們兩人第二天去過去池塘旁釣魚?還有那口池塘是私人承包的魚塘,釣魚是非法行為。這是公眾都知道的一個常識。所以,我認為,他們的口供不足以作為呈堂證據。”

    庭審時間已經剩下不多了。這時,沈淵的手機發來了一個短信。沈淵看了一眼,“十分鍾後到。誌達。”

    原來,王誌達準備和路口小商店店主一起出庭作證,但小商店店主出於害怕心理,臨開庭時變了卦,不願出庭作證,這樣使得王誌達耽擱了一些時間。

    “審判長,因為我方有一位重要的證人馬上就要到場。重要證詞將由我的證人一起帶來,所以向審判庭申請休庭三十分鍾!”沈淵說完就回到了自已的席位。

    審判長和幾位審判員側頭商量了一會,同意了沈淵的請求。也許是他們覺得馬蓉確實無辜,隻是現在的情況對馬蓉並不是很有利。

    王誌達到達的時候,法庭又接著繼續進行。

    沈淵宣讀了王誌達的證詞。

    “證人王誌達在案發時經過現場兩百米遠,通過車燈的餘光看到了這一切。四個人將我的當事人按在地麵上,小刀拿在被害者的手裏。是被告人掙脫三人的手,將小刀奪了過去,而被害者反而撲將過去,在這種情況下,小刀刺中了他的心髒。”

    “可是,提醒對方注意,一個弱女子,麵對三個男人強行按在地上,能掙脫得了嗎?”賀國維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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