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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我國“入世”後高等教育服務市場的開放規則(1/3)

作者:安心字數:8290更新時間:2023-10-15 16:38:24

    一、我國教育服務的承諾

    開放中國教育市場是時代發展的必然趨勢,這意味著中國的高等教育領域將對強手如林的外國高等學校敞開大門,這樣將不可避免地展開一場弱者與強者的較量。但孰強孰弱,都必將對我國的高等教育市場產生深刻的影響。

    在我國於2001年12月11日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之後,根據WTO《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的最後文件》第4項規定,我國整體接受了所有的WTO多邊貿易協定。因此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及該協定的附件是我國應遵守的關於服務貿易的基本規則。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有權享受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所有特殊和更優惠待遇,為適應中國加入WTO的特定情況,在少數領域采取了務實方式(但“中國在加入過程中作出的所有承諾僅為中國所有”)。這些承諾是我國服務市場開放的主要法律。總之,WTO《服務貿易總協定》(包括其附件)和我國“人世”文件中所作的服務貿易承諾兩者之間是普遍與特殊的關係,它們共同確立了我國“人世”後服務市場開放的規則體係。

    wT0將服務貿易分為12大類,教育服務是其中一類。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教育服務貿易有四種方式:(1)跨境交付,如通過網絡教育、函授教育等形式提供教育服務;(2)境外消費,如出國留學和培訓;(3)商業存在,如設立辦學機構或合作辦學;(4)自然人流動,如外籍教師來華任教,中國教師到國外任教。

    我國在加入wT0的教育服務貿易協定中,已經對上述的“境外消費”放開;“商業存在”也允許中外合作辦學,並同意外資控股;對“跨境交付”部分雖尚未作承諾,但這並不意味著不允許,而是有進一步談判的餘地。同時還有一個“非設立原則”,外國教育機構可繞過現存的管製辦法,通過遠程網絡的方式進入;對“自然人流動”,也已對具有學士或學士以上學曆,並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或專業職稱,從事本專業工作兩年以上者開放。這樣,對於我國高等教育來說,加入WTO的實質性問題是開放高等教育市場。盡管我們可以在減讓表中根據國情在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麵提出具體限製性承諾,但WTO協定的一般性原則要求教育市場必須開放,隻是步驟和時間的不同而已。

    目前,有42個WTO成員國(其中把歐盟12國看做一個整體)對教育服務做出了承諾,其中有25個國家對教育服務的至少4個類別做出了承諾。但對不同教育服務類別做出承諾國家的數量是不同的。承諾開放初等教育服務的國家有30個,承諾開放中等教育服務的有35個,承諾開放高等教育服務和成人教育服務的各有32個,承諾開放其他教育服務的有20個。

    在對四種服務提供方式做出承諾時,WTO成員國對第一、第二、第三種方式做出了較多承諾。而第二種方式又是做出承諾最多的,所有對教育服務做出承諾的國家都對第二種方式做出了承諾,而且做出完全承諾的國家占有相當高的比例。成員國對第四種服務提供方式的限製最多。大多數國家都沒有對這一方式做出具體承諾,而隻做了一些水平承諾。

    wT0在對其本身所下的定義中指出,wT0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幫助服務的生產者進行商業活動。而且,WTO《服務貿易總協定》隻將商業性的服務(包括教育服務)納入其管轄的範圍,可見我們不應否認教育服務(在我國不包括公益性的國家義務教育)是一個涉及投資與消費、成本與收益的產業經濟部門。事實上,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目前全球教育市場中價值總量已達2億萬美元,國際教育服務的市場化和產業化趨勢愈來愈明顯。所以我們應加強對包括成人教育在內的國際教育服務的市場化運作研究,爭取在國際教育服務領域占有更大的市場份額。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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