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荊莊王並國二十六,開地三千裏;莊王之氓社稷也,而荊以亡。齊桓公並國三十,啟地三千裏;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齊以亡。
燕襄王以河為境,以薊為國,襲涿、方城,殘齊,平中山,有燕者重,無燕者輕;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
魏安釐王攻燕救趙,取地河東;攻盡陶、魏之地;加兵於齊,私平陸之都;攻韓拔管,勝於淇下;睢陽之事,荊軍老而走;蔡、召陵之事,荊軍破;兵四布於天下,威行於冠帶之國;安釐王死而魏以亡。故有荊莊、齊桓公,則荊、齊可以霸;有燕襄、魏安釐,則燕、魏可以強。
今皆亡國者,其群臣官吏皆務所以亂而不務所以治也。其國亂弱矣,又皆釋國法而私其外,則是負薪而救火也,亂弱甚矣!
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
故審得失有法度之製者,加以群臣之上,則主不可欺以詐偽;審得失有權衡之稱者,以聽遠事,則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輕重。
今若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若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於法。
故官之失能者其國亂。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則好賞惡罰之人,釋公行,行私術,比周以相為也。
忘主外交,以進其與,則其下所以為上者薄也。
交眾、與多,外內朋黨,雖有大過,其蔽多矣。故忠臣危死於非罪,奸邪之臣安利於無功。
忠臣之所以危死而不以其罪,則良臣伏矣;奸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則奸臣進矣。
此亡之本也。若是,則群臣廢慶法而行私重,輕公法矣。數至能人之門,不一至主之廷;百慮私家之便,不一圖主之國。
屬數雖多,非所尊君也;百官雖具,非所以任國也。
然則主有人主之名,而實托於群臣之家也。故臣曰:亡國之廷無人焉。
廷無人者,非朝廷之衰也;家務相益,不務厚國;大臣務相尊,而不務尊君;小臣奉祿養交,不以官為事。
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斷於法,而信下為之也。故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能者不可弊,敗者不可飾,譽者不能進,非者弗能退,則君臣之間明辯而易治,故主讎法則可也。
賢者之為人臣,北麵委質,無有二心。
朝廷不敢辭賤,軍旅不敢辭難;順上之為,從主之法,虛心以待令,而無是非也。
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視,而上盡製之。為人臣者,譬之若手,上以修頭,下以修足;清暖寒熱,不得不救;鏌鋣傳體,不敢弗搏慼,無私賢哲之臣,無私事能之士。
故民不越鄉而交,無百裏之感。貴賤不相逾,愚智提衡而立,治之至也。今夫輕爵祿,易去亡,以擇其主,臣不謂廉。
詐說逆法,倍主強諫,臣不謂忠。行惠施利,收下為名,臣不謂仁。離俗隱居,而以詐非上,臣不謂義。
外使諸候,內耗其國,伺其危險之陂,以恐其主曰;“交非我不親,怨非我不解”。而主乃信之,以國聽之。
卑主之名以顯其身,毀國之厚以利其家,臣不謂智。
此數物者,險世之說也,而先王之法所簡也。先王之法曰:“臣毋或作威,毋或作利,從王之指;無或作惡,從王之路。”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