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者世治之民,奉公法,廢私術,專意一行,具以待任。”
夫為人主而身察百官,則日不足,力不給。
且上用目,則下飾觀;上用耳,則下飾聲;上用慮,則下繁辭。先王以三者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數,審賞罰。
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獨製四海之內,聰智不得用其詐,險躁不得關其佞,奸邪無所依。
遠在千裏外,不敢易其辭;勢在郎中,不敢蔽善飾非;朝廷群下,直湊單微,不敢相逾越。
故治不足而日有餘,上之任勢使然之。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漸以往,使人主失端,東西易麵而不自知。
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遊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
峻法,所以淩過遊外私也;嚴刑,所以遂令懲下也。
威不貳錯,製不共門。威、製共,則眾邪彰矣;法不信,則君行危矣;刑不斷,則邪不勝矣。
故曰:巧匠目意中繩,然必先以規矩為度;上智捷舉中事,必以先王之法為比。
故繩直而枉木斷,準夷而高科削,權衡縣而重益輕,鬥石設而多益少。
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
刑過不辟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齊非,一民之軌,莫如法。厲官威名,退淫殆,止詐偽,莫如刑。
刑重,則不敢以貴易賤;法審,則上尊而不侵。
上尊而不侵,則主強而守要,故先王貴之而傳之。人主釋法用私,則上下不別矣。
天有大命,人有大命。夫香美脆味,厚酒肥肉,甘口而疾形;曼理皓齒,說情而捐精。
故去甚去泰,身乃無害。權不欲見,素無為也。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虛而待之,彼自以之。四海既藏,道陰見陽。
左右既立,開門而當。勿變勿易,與二俱行。行之不已,是謂履理也。
夫物者有所宜,材者有所施,各處其宜,故上下無為。
使雞司夜,令狸執鼠,皆用其能,上乃無事。
上有所長,事乃不方。矜而好能,下之所欺:辯惠好生,下因其材。
上下易用,國故不治。
用一之道,以名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徒。故聖人執一以靜,使名自命,令事自定。
不見其采,下故素正。因而任之,使自事之;因而予之,彼將自舉之;正與處之,使皆自定之。
上以名舉之,不知其名,複修其形。形名參同,用其所生。
二者誠信,下乃貢情。
謹修所事,待命於天,毋失其要,乃為聖人。聖人之道,去智與巧。智巧不去,難以為常。
民人用之,其身多殃;主上用之,其國危亡。因天之道,反形之理,督參鞠之,終則有始。
虛以靜後,未嚐用己。凡上之患,必同其端;信而勿同,萬民一從。
夫道者,弘大而無形;德者,核理而普至。
至於群生,斟酌用之,萬物皆盛,而不與其寧。
道者,下周於事,因稽而命,與時生死。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