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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四四章 土地改革製度大綱(上)(1/3)

作者:木林森444字數:7404更新時間:2018-12-26 11:29:20

    本章內容基本為法令章程,與情節無關,因此設為免費章節,今下午將會再一章收費章節

    經過了農業部、司法部近一個月的努力,並在參考舊時空的土地改革運動,並結合本時空的客觀條件,以及穿越者目前所取得的一些經驗,終於完成了一部【土地改革製度大綱】。?? ?? 並將這份【大綱】提交給執委會討論。

    【土地改革製度大綱】的基本俱體內容是

    一、總則

    除地主階級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製度,實行穿越集團的土地所有製,實現耕者有其田,借以解放農村生產力,展農業生產。

    二、土地的沒收和征收

    (1)廢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廢除一切鄉村中在土地製度改革以前,勞動人民所欠地主富農高利貸者的高利貸債務。

    (2)沒收地主的一切土地、耕畜、農具、多餘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餘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沒收,對少量地主將適當給予補償,

    (3)征收祠堂、廟宇、寺院、公堂、學校、機關及團體的土地,並適當給予補償,對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為維持費用的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院等事業,應由當地政府拔款經費保證其正常運營。

    (4)保護工商業,不得侵犯。地主兼營的工商業及其直接用於經營工商業的土地和財產,不得沒收。不得因沒收土地財產而侵犯工商業。工商業家在農村中的土地和原由農民居住的房屋,應予征收。但其在農村中的其他財產和合法經營,應加保護,不得侵犯。

    三、 農村的成份劃分

    (1)地主。是指占有土地,自己不勞動,或隻有附帶的勞動,而靠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為生的,兼放債、雇工

    經營工商業,管理公堂及收學租的人,都叫做地主。

    自己也常年參加主要農業勞動,或同時雇人耕種一部分土地,而以主要部分土地出租,其出租土地數量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二倍以上(例如出租二百畝,自耕和雇人耕種不到一百畝)者,也應稱為地主。

    以其他職業經營收入為主,但仍然占有大量農業土地,不從事勞動,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人,稱為其他成分兼地主,應與地主一例看待;

    幫助地主收租管家、師爺、清客等,以依靠地主剝削農民為主要生活來源,其生活狀況過普通中農的人,應與地主一例看待;

    向地主租入大量土地,但自己不勞動,將土地轉租於他人,以收取地租為生的,其生活狀況過普通中農的人,稱為二地主。二地主應與地主一例看待。

    (2)富農。是指占有一部分土地;或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或自己全無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一般都占有比較優良的生產工具及活動資本,自己參加農業生產勞動,但也依靠出租土地但不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收取地租,放債、或雇傭勞動,經營工商業等獲取收入的人稱為富農。

    富農出租的土地過其自耕土地,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但並未達到地主標準的人,稱為半地主式的富農。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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