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農。是指占有一部分土地;或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或自己全無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中農自己都有相當的生產工具。中農的生活來源全靠自己勞動,或主要靠自己勞動的人稱為中農。中農一般不出租土地,不出賣勞動力,或出賣少量勞動力。
自己參加農業生產勞動,但也依靠出租土地但不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地租,放債、或雇傭勞動,經營工商業等獲取收入的人稱為富裕中農。
(4)貧農。是指占有少部分土地與不完全的工具,或全無土地,隻有一些不完全的工具。一般都須租入土地來耕,受蓉租、債利與部分雇傭農勞動的人都是貧農。
中農一般不要出賣勞動力,或出賣少量勞動力。而貧農要出賣一部分勞動力,這是分別中農與貧農的主要標準。
(5)雇農(工人)。是指全無土地與工具,或隻有極部分的土地與工具,完全或主要以出賣勞動力為生。
(6)土地出租者。是指占有一部分土地,但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家庭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土地的人,稱為土地出租者,不得以地主論。
(7)開明地主士紳。指地主階級中某些個別的人,以積極行動支助穿越集團事業,並擁護穿越集團政權及讚助土地改革的人。
(8)軍人、烈士家屬。指參加人民軍,並按正常流程辦理退伍手續的戰士,以及他們的父、母、妻(或夫)、子、女、及十六歲以下的弟妹。
(9)農村手工業者。是指主要生活在農村,占有少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生產資料,自己從事獨立的手工業生產,以其成品出賣,作為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人,稱為農村手工業者,或獨立生產者。手工業者一般不雇用工人,有時雇用輔助性質的助手和學徒,並且會占有少量土地,但仍以本饒手工業勞動為其主要生活來源。可視為與中農類似。
(1o)惡霸。是指依靠或組成一種反動勢力,稱霸一方,為了私饒利益,經常用暴力和權勢去欺壓與掠奪人民,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重大損失的人。
四、土地的分配
(1)土地分配以鄉或等於鄉的行政村為單位,在原有耕地的基礎上,按土地數量、質量及其位置遠近,輔以補償調整方法按人口統一分配。使全鄉村人民均獲得同等的土地,對地主應按相同標準,同樣分給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
(2)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富農出租的量土地,一般予以保留,也可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份或全部,並適當給予補償,富農租入的土地應與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計算。半地主式的富農出租大量土地,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者,應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份或全部,並適當給予補償。
(3)保護中農(包括富裕中農在內)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並容許中農保有比分配所得土地的平均數量為高的土地量。
(4)對於開明地主士紳,除依照土地改革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處理其土地及其他財產外,並可適當給予補償,另在政治和生活上給他們以照顧,並應積極吸收他們參加土地改革或政府、團體的工作。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