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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四章 德國之行(六)(1/3)

作者:木林森444字數:6610更新時間:2020-07-23 09:57:51

    在赴德留學生的問題上,華東**也向德國提出十分詳細的條件,總共分為五條:

    一、第一階段留學生合作為期10年,每年華東**向德國派出不少於300名留學生,在柏林設置華東**留學生公寓,由華東**駐德國領事館下設留學生公寓管理組負責,對所有華東**派駐德國的留學生進行統一管理,公寓的租賃費用,以及留學生的生活費用均由華東**承擔。

    二、留學生到達德國之後,先入住留學生公寓,進行1年的語言、習慣及入學前的相關文化知識學習,並適當開設一些專業課程,由德國派遣教師授課,並編寫相關教材,華東**會派遣教員、翻譯配合協助德方的工作。留學生公寓,每6個月進行一次考核,通過考耗學生可以由德國安排,進入大學學習,或參加德國大學的入學考試,獲得進入大學學習的資格。而派駐德國的留學生入住公寓之後,時滿1年後必須參加考核,2年內仍無法通過考耗學生,將被遣送回國。

    三、由德國安排入學的留學生,盡可能安排在柏林及周邊地區的大學內就讀,最好離柏林不超過8時車程,在上大學期間,留學生都將安排在校內住讀,並和其他德國學生混居。但在柏林及周邊地區的學校就讀的學生,每個月必須返回公寓一次,參加公寓組織的學習活動;在距離柏林超過8時車程地區的學校就讀的學生,在假期內必須返回公寓,參加公寓組織的學習活動,具體時間由公寓管理組安排。

    四、留學生在大學所學的專業,按文理科28比例分配,即20%的留學生從事文科類專業課程學習,80%的留學生從事理科類專業課程學習;而理科類留學生又按37比例分配,30%從事基礎研究類理科專業課程學習,70%從事應用類理科專業課程學習。

    五、學習期滿之後,所有留學生的去向將由華東**進行安排,如果希望留學生繼續在校深造,或工作或參加科研課題等,則必需向領事館提出申請協商,獲得領事館同意之後才能進行安排,而未經領事館同意,任何學校、組織、企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名議擅自決定留學生的去向,或鼓動留學生不服從華東**安排。同時華東**有權對不服從管理、安排、命令的留學生采取強製措施。

    訪德使團在出發之前,華東**也對留學生的組織安排工作進行了認真的討論,華東**派遣赴德學生的初衷,當然是希望能在短時間內,獲得一批掌握了現代知識的高素質人材,提高華東**的整體素質,參與華東**的現代化、工業化建設。

    不過這個想法雖然是很好,但俱體的操作起來,卻不能大意,也不是簡單的把人帶到德國,往大學裏一塞就可以什麽事都不做,隻等著在5年以後,收獲到一批人材帶回到國內去。在1872年到1875年間,清廷曾先後派出4批共120名幼年學生赴美國留學。盡管這批赴美國留學幼年學生最終除早亡、留美不歸和埋沒故裏者外,大部份後來都不同的崗位上,為中國的現代化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其中詹佑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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