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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春秋決獄(1/2)

作者:熏香如風字數:5610更新時間:2019-06-30 03:07:45

    

    先前,陳寔六子之中,元方季方,同為博士祭酒,餘下四子各為太學博士。四少師轉入王子館後,便由陳紀等人共管太學壇。然無論從學識、聲望等,諸多方麵,尚無法與四少師比肩。今有大儒鄭玄攜門內千餘弟子入學壇。

    眾人皆心悅誠服,亦長出一口濁氣。

    《鄭學》隨之風靡。

    除百萬言的《鄭學》,鄭玄更大的貢獻,源自“引經注律”。即用“儒家思想去解釋法律”。

    禮法和道義,孰高孰低。上升到理論高度,稱之為“春秋決獄”。

    “春秋決獄”之稱謂,最早見於《後漢書·應劭傳》:“膠東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巷,問其得失。於是作《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言之詳矣。”

    一言蔽之。春秋決獄,乃是針對“無法可依”,或“雖依法但有悖於道義倫常”的特殊案件,依據儒家經典《詩》、《書》、《禮》、《易》、《春秋》,尤其以“《春秋》大義”來決斷的斷案方式。

    前有“緱玉免死”,今有“趙娥免罪”。皆源自“春秋決獄”。

    核心有二:

    其一,論心定罪。

    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精華》中言道:“《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誌,誌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鹽鐵論·刑德》亦有:“故《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誌善而違於法者免,誌惡而合於法者誅。”

    究其意,一是“本其事”,二是“原其誌”。“事”,指犯罪事實;“誌,意也,從心。”指行為人的犯罪緣由及犯罪動機等主觀因素。類後世“主觀故意”。

    其二,出禮入法。

    “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裏”。“春秋決獄”正式開啟了以禮為法的“禮法時代”。後世“引禮入法”或“儒法結合”,正是“春秋決獄”首開先河。與之相對應,“引經注律”亦逐漸風行。自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本不屑於諸子百家的儒家,對法家態度驟變。“法律之家亦為儒生”,更有“治律有家,子孫並世其業,聚徒講授至數百人”之現象。

    “引經注律”,今漢更是盛況空前。

    “後人生意,各為章句。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餘家,家數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餘言,言數益繁,覽者益難。天子於是下詔,但用鄭氏章句,不得雜用餘家。”

    後曆經魏晉及南北朝,作為古法代表之《唐律疏議》,集前朝立法之大成。“一準乎禮,而得古今之平”,標誌“禮法時代”的降臨。

    時下的儒法結合,又被後世形象的稱之為:“儒皮法骨”、“外儒內法”,不一而足。

    “但用鄭氏章句,不得雜用餘家”,僅此一句,足見一斑。

    鄭玄的到來,讓薊國提前步入“禮法時代”。

    且與後世隻剩“儒以文亂法”不同。薊國多豪傑,太學壇又是廣開言論,雜糅百家之地。於是乎,鄭玄入主太學壇後,吸納了諸如“兵家”、“墨家”、“雜家”、“農家”、乃至“方技家”、“陰陽家”等。集百家之長,編撰了《鄭氏章句》及《薊(國)法》。成為曠世經典。

    此都是後話。

    此次此刻。一心隻想著平定半島的薊王,根本無從知曉。鄭玄出仕薊國,有多重要。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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