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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章 奉旨造反(1/3)

作者:大羅羅字數:6548更新時間:2021-02-22 12:35:01

    在敲定了在河西實行“節度使封建製”後,今天的這場臨時禦前合議就算結束了。

    “節度使封建製”本就不是通過一場會議就能整明白的事兒,今兒敲定的不過是大方向。具體的細則,還得由樞密院和兵部成立一個臨時的“節度使條例務”來負責製訂。

    等《節度使條例》的草案製訂完成後,再開禦前合議研究審定,再發到各個折衝府去征求意見。趙楷還會親自給各個現存的世襲土司政權的當家人寫信,征求他們的意見。這事兒和他們也有關係,因為在《節度使條例》頒布之後,他們也必須遵守該條例。

    另外,這些世襲土司也可以派出他們的親族子弟去應募河西六州的刺史、千戶、百戶、十戶等職位......這些世襲土司的家族往往非常龐大,也不是每個親族子弟都能安排好的。

    而征求完了各方意見以後,節度使條例還會進行最後一輪修改,然後才會由頒詔執行。

    以上這個流程,就是洛陽朝廷最新的立法程序了。

    在趙楷的朝廷草創的時候,立法程序比較簡單,就是趙楷和重臣們商量一下,再讓相應的衙門依照著商量出來的結果去製訂就行了。

    不過隨著洛陽朝廷的統治趨於穩定,宋金戰爭也進入了相持階段,趙楷也有時間理順洛陽朝廷的立法、行政、司法等等的體係和製度了。

    除了這個新鮮出爐的《節度使條例》,還有《轉運使條例》和《營田使條例》也在製訂當中。趙楷把陳記從四川召回,除了宗澤病重無力繼續擔當右相之外,就是想讓他和呂頤浩一起,負責修訂《營田使條例》和《轉運使條例》的工作。

    而《轉運使條例》、《營田使條例》和《節度使條例》,則分別對應著北宋帝國的三種不同的治理模式。

    其中《轉運使條例》是對應的是完全由流官治理的四川和荊湖的部分地區(四川境內還有不少羈縻州),這些地區民眾隻交稅,不服役(雇役還是有的),當然也沒有自衛的武力,所以自治的程度也比較低。

    不過這些地區的民眾卻擁有較多的自由,而且趙楷派去這些地方的官員並不會像宣和之難前的宋朝官員那樣,過多的參與生產經營——趙楷沒可那麽多的冗員可用,而且他也知道手底下那些官員根本不懂生產經營。

    所以在四川、荊湖等地,《青苗法》和《市易法》都不再實行了。地方官產也大多放租給民間的商人自營,甚至連四川的鹽業也直接發包給商人去經營——洛陽朝廷統治的是個內陸國,隻要控製住鹽井、鹽田就可以收到鹽稅。因此宣和之難前的鹽法也不在實行,而是改為發包鹽井、鹽田,同時控製邊關,競爭海鹽流入。

    至於茶、酒、鐵等物資的專賣專營,也都改為了發放特許牌照收取特許稅。

    不過在宣和之難前始終無法實行的《方田均稅法》(也是王安石的新法),卻在大宋重開之後,順利的在四川、荊湖等地推行了!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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