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唐玄宗未能加以利用,沒能在體製上給予適應的體係化配套建設。
而是草草應付,設置相應行業的稅使征稅而已。
而接下來爆發的“安史之亂”使社會經濟出現倒退,新經濟隨之在戰亂中大幅削弱;新經濟因素與農本可能出現的矛盾在萌芽中被消除。
‘安史之亂’同時也是中國古代傳統社會的一個轉折點。
第二次出現在北宋年間,宋代的社會經濟發展良好,市民經濟相當發達,各種服務市民階層的行當與新事物不斷出現並發展。
交子、飛錢、瓦子的出現,活字印刷術的推廣,說書業的興盛,以及相應戶籍體製中出現的“坊郭戶”作為一個單獨戶種的出現。
城市極大繁榮,海外貿易繁盛,無不體現了新經濟因素的到來。
而“王安石變法”中出現的“免役法”“均輸法”無不體現了新形勢下的要求。
而“市易法”則可以說是國家力量利用金融業的雛形。
這次變法可以說是一次中國可能進入近代的機會。
但是,畢竟時機條件還是不太成熟,經濟上農業仍為絕對主導。
法律條文是舊式的,保守派與變法派官員是舊式的,皇帝是舊式的,思想是舊式的,整個社會原有體製與思想和社會經濟條件均大體與舊體製符合,而少數不成熟的“冒頭”思想很快被淹沒。
至於變法實踐操作中出現的重重問題,更明顯帶有舊體製的深厚烙印。
苛求古人超越時代的限製,也是極為不合適的。隻能說這是曆史環境的必然。
王安石變法失敗後,以致到靖康之變,落後民族入主中原,使得農本與新經濟的矛盾再次強製性化解。
因為新經濟在長期戰亂以及之後落後民族的統治中遭到極大削弱,其基石,農業也發生暫時性衰退。
第二次新經濟因素未能突破農本經濟。
而到了明朝中後期,第三次新經濟因素再次發展到了與農本經濟相衝突的地步,而這次最為尖銳,因為產生了資本主義萌芽,但終究沒有突破農本經濟體製。
因為傳統經濟的發展分為兩條線。
新經濟因素建立於農本經濟高度發達的基礎上,而根據曆史經驗,農本經濟的發達必然導致生產資料的高度集中,土地兼並,而新經濟因素的產生不過是農本經濟發達帶來的副產品。
而土地大兼並釀成社會動亂,社會動亂的結果摧毀脆弱的新經濟。
而隨後的清軍入關又一次加劇了這一結果,新經濟再次受到限製。
總之,明朝的滅亡一定程度上是農本經濟的周期性矛盾。
經濟發展,土地大兼並,社會矛盾激化,動亂,經濟衰退,再發展。
所造成的結果,與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的周期率有著殊途同歸的結局。
而不幸的是,明朝成了此規律的又一個適用者,這一鏈條中最後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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